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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政规〔2023〕1号 关于印发芒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25098   作者:  日期:2023/6/9

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社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芒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人民政府

202369

芒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芒市地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满足城乡居民殡葬需求维护逝者尊严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德宏州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芒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原则是积极稳妥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移风易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民政局是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财政老干民宗公安司法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旅游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有关工作

乡镇街道农场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殡葬有关工作委会依法做好殡葬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将殡葬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城乡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五条  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以及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

第六条  实行分步实施火葬改革土葬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划定为火葬区实行火葬火葬区外的区域划定为土葬改革区积极稳妥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要求逐步调整扩大为火葬区直至火葬区全覆盖

第七条  尊重国家规定的10种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的土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本民族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自愿改革殡葬风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节俭治丧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绿色低碳祭扫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群众积极开展移风易俗的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活动弘扬文明殡葬新风对在殡葬改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

第九条  支持殡葬行业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制定殡葬管理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落实殡葬特殊岗位津贴等工资待遇

第十条  加强人口死亡登记信息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互联网+殡葬方针建立部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推进殡葬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农场选址建设骨灰堂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并提供所需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经市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设施规划优先建设城乡公益性骨灰堂统筹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从严审核建设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以划拨等方式取得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变更为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止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五条  禁止三沿六区两山两地规定区域外沿500米内建造坟墓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文物科学价值等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余的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迁移或者绿化遮蔽形式处理

土葬改革区禁止在公墓和指定区域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建造坟墓埋葬遗体

禁止修建活人墓大墓豪华墓违规修建的活人墓大墓豪华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乡镇街道农场及市直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应当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提倡地上不建墓基不建设硬质墓穴推行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提高绿化覆盖率

提倡和鼓励在公墓内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撒葬深埋不留坟头墓碑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

第三章  殡葬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巧立名目不得误导捆绑拆分强迫消费不得限制使用自带丧葬用品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殡葬设施的管理及时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葬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索取财物

第十八条  设立殡仪服务站从事殡仪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殡仪服务站从事遗体接运暂存防腐整容等直接接触遗体服务活动的城区建设殡仪服务站应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建设殡仪服务站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除殡仪馆外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遗体接运暂存防腐整容等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接运遗体必须凭公安部门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使用专用车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接运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火化遗体必须凭死亡证明和遗属同意火化确认书在取得经营许可的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禁止私自火化殡仪馆应当出具火化证明

第二十一条  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殡仪馆可以凭死亡证明移交遗体的公安机关同意火化确认书按相关礼仪和程序火化遗体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遗属或者遗体移交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同意火化确认书的殡仪馆经书面告知60日或者公告180日后可以凭死亡证明按相关礼仪和程序火化遗体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前两款规定的遗体火化后骨灰保留2超过2年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妥善处理并按规定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除基本殡葬服务外的其他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三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书殡葬服务许可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并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活动应当与遗属订立书面服务合同出具合法结算票据

第二十五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建立服务档案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  丧事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协助遗属和有关人员安排遗体接运事宜

禁止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销售丧葬用品和开展有偿殡仪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未经民族宗教和民政部门批准民族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丧事和骨灰寄存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乡镇街道农场委会及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引导城乡居民就近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办理丧事活动禁止无序治丧活动提倡统一到指定地点办理丧事活动

第二十九条  火化遗体应当到就近的殡仪馆进行火化

因特殊原因需要异地运输遗体的应当经所在地和目的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由殡仪馆遗体专用车辆运送需要出境或者入境运输遗体骸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

第三十条  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

提倡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等方式缅怀故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祭扫专门区域或者公祭区域开展社区公祭集体公祭网络祭扫等追思活动

第五章  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管理

第三十一条  火化机遗体运输车辆遗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三十二条  丧葬用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加工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丧葬用品

 

第六章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及农场管委会为本辖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主体并负责建设和服务等具体工作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全市公益性公墓的监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严格审批依法监管的原则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布局城)、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提出申请并由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发改等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请示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选址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备案资料包含覆盖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划设计方案

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墓穴间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墓穴必须严格按标准建设墓碑按统一标准丧属可按规定选择所需的样式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

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公益性公墓墓穴

以任何方式预售公益性公墓墓碑

建家族墓宗族墓等与公益性公墓管理不相符合的其他设施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要科学规划壁葬树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葬区公墓建成后需经相关部门验收方可使用要充分建设普惠型墓穴以满足普通和低收入群体的安葬需求

要专门规划建设用于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困难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免费墓区

第三十九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要突出公益属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从控制成本的角度优化设计方案墓区建设要依山就势墓穴布局要科学合理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做大推大建减少不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墓区绿化要按现有的绿植分布该保留的保留不做重复绿化

第四十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参照辖区人口年死亡率计算确定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原则上按50年需求规划控制面积一期规划建设满足最少20年使用需求墓穴根据使用情况滚动开发建设

第四十一条  芒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安葬对象

户籍为芒市的城乡居民及其直系亲属

户籍不在芒市但在芒市居住生活的中国公民及其直系亲属

因城市建设其他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以及历史形成自愿搬迁的坟墓

第四十二条  芒市公益性公墓实行墓地实名登记不得私自转让墓地墓穴证由市政府委托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公墓管理服务单位凭火化证明安葬协议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落葬服务墓穴证需在亡故人员骨灰安葬后将相关信息报市民政局核准后发放信息按规定录入殡葬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四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每年一次年检由市民政局会同发改市场监管审计等相关市直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公益性公墓上年度建设使用管理及收费等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和财政补贴情况兼顾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合理核定运营成本收费标准由公墓管理服务单位公布实施所有收费项目要在公墓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和投诉电话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账册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墓地使用周期为20以落葬之日起计算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只收取管理费),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墓穴管理费由公墓管理服务单位收取管理费可一次性交纳或分年度交纳分年度交纳管理费的若连续3年不交纳经公墓管理服务单位发函通知或登报公告后3个月内仍未交纳的对该墓穴作无主墓处理公墓管理服务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专项用于公墓开发建设管理维护等开支禁止挪作他用

第四十六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墓碑费及管理费根据成本变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调整已一次性交纳20年管理费的不在调整范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服务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对殡葬事业进行执法管理和服务

市民政发改公安财政人社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殡葬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殡葬服务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工作制度殡葬服务机构应向审批部门如实报送相关年度检查工作材料材料应当包括审批登记信息提供殡葬服务产品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违法违规受处罚情况等

第五十条  市民政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议评估殡葬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并将评议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市民政局应当加强殡葬服务诚信建设把相关个人和殡葬服务机构的信息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诚信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信用分类监督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市民政发改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墓位超出规定面积或者墓碑超出规定高度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单位等殡葬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违反规定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妨碍殡葬管理工作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芒市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按照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德宏州问责暂行办法给予相关问责处理

第九章  奖补政策

第六十一条  火化区范围内没有享受国家规定丧葬抚恤政策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照规定火化后安葬的给予奖励3000非火化区城乡居民死亡后遗属自愿将死者火化后安葬的给予奖励4000城乡居民死亡火化后在公墓内采取立体安葬不留坟头以树代碑花葬草坪葬撒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给予奖励5000

全市范围内因城建交通水利学校旅游工业和其他项目开发需要搬迁坟墓并以骨灰安葬方式进入公墓安葬或骨灰堂寄存的每搬迁一冢坟墓除征地补偿外给予1000元奖励

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去世后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遗体运输火化冷藏骨灰寄存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异地以骨灰安葬方式安葬的按异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凭火化证墓穴证骨灰寄存证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

各项丧葬奖补资金由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符合规定的各类丧葬奖补资金须凭火化证墓穴证骨灰寄存证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或民政部门认可的墓地使用证明等材料办理

国家公职人员的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凭火化证墓穴证寄存年限不低于15年的骨灰寄存证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或民政部门认可的墓地使用证明)、死亡证明办理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凭死亡证明墓穴证明办理捐献遗体的凭科研教学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墓地使用证明由死者生前单位如实提供其证明材料包括有乡镇街道农场委会和村民小组盖章认可的购买墓地的证明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烈士少数民族群众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1012日公布的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芒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芒政规20192同时废止


解读《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芒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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