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社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地名管理工作合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芒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 莫月品旺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 汤 烨 市民政局局长
哏岩凹所 市政府副科级信访督查员
成 员: 王立峻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任柳青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分管日常工作)兼市新闻出版局局长
顾正立 市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冯灵芝 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孙 航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王睿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姬智坤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 明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晚岩保 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副局长
周 恒 市水利局副局长
许元乐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金 纬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张 杨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曹 云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康定波 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李筱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石艳霞 市民政局党总支专职副书记
李红志 市气象局副局长
李天义 市文联社科联副主席
莫芬芹 市外事办副主任
黄国仲 市教育科研中心副主任
杨常玖 市公路分局副局长
杨相洼 勐焕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
杨荣海 芒市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董礼萍 风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李兴旺 遮放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康成喜 勐戛镇武装部部长
何光旭 芒海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番绍雷 轩岗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匡 呈 江东乡党委副书记
李加雪 五岔路乡武装部部长
刘 奇 中山乡宣传委员、副乡长
苏 晋 西山乡武装部部长
包旭强 三台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董 俊 遮放农场社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 蛟 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芒市分公司总经理
刘永万 德宏州邮政分公司芒市城区分公司副总经理
刘 文 中国电信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副经理
杨田凯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网络优化负责人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石艳霞兼任。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若因岗位和职务变动,由所在单位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履行职责,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联席会议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名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动标准地名在各领域的规范使用,起草拟订地名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办法、制度,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政法委:指导监督法律文书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各地处置在地名命名、更名、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等地名管理工作中的涉稳风险;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委宣传部:指导监督文化宣传、新闻出版等单位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新闻媒体把准地名工作舆论导向;指导开展地名文化宣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地名文化;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武装部:牵头协调涉及军队的地名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史志办:配合开展地名文化及内涵挖掘研究;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发展和改革局:指导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电力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电力设施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教育体育局:指导地名领域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应用;指导监督地方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开展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指导监督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制定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规范;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公安局:指导监督驾驶证、行驶证、本领域交通标志,以及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命名、更名审核工作。负责市内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及市内跨县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地名备案、公告;维护和完善国家、省、州、市地名信息库数据,公布标准地名信息;推进地名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做好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等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不动产权属证书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监督街、路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铁路车站、线路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铁路车站、线路及车站等交通运输线路及其指示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监督辖区内民用机场名称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水利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各县市水利设施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旅游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市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人民政府外事办: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处理地名涉外事务;配合审核边境地名;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地名标准化有关工作;负责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自然保护地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各自然保护地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通信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各地通信设施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监督农业农村涉及的各示范基地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市文联社科联:配合开展地名文化及内涵挖掘研究;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德宏州邮政分公司芒市城区分公司:配合州邮政局对邮政快递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市气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站等气象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气象台站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市公路分局:负责市境内国道、省道线路名称的管理及其交通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各乡镇、街道、遮放农场社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自然村、居民点命名更名的审核管理;指导监督辖区内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中国电信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通信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各通信设施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通信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各通信设施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七)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芒市分公司: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通信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各通信设施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的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向各成员单位收集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报总召集人审定后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实行集体会商制,分析、研究、解决地名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保障地名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等。联席会议有关精神,以纪要形式印发成员单位或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职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县市、有关部门反映的地名管理情况及问题,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州人民政府。
(三)调研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围绕全市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工作措施等情况,组织各成员单位赴有关县市联合调研,督促指导工作。
(四)协同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承担联席会议各项任务,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通力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情况,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