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日,《芒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芒政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实施。现就《决定》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进一步深化芒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打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持续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结合芒市实际,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了《决定》并附3个目录。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一是对直接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中介服务材料。二是对改由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要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强指导,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以申请人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拒绝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三是对保留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四是对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一是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依规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二是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中介服务机构应结合市场行情合理定价,有序参与市场竞争。三是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检查,严格查处审批部门将其自身承担的技术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行为。
(三)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二是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加强对会计审计、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领域的监管。三是推进信用监管,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四是严格查处提供虚假证明、出具虚假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
(四)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管理。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并适时调整,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性质、结果要件等,凡是未列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对目录中明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的中介服务事项,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及资质取得方式等信息。乡镇、街道、农场,市直各单位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本单位网站、芒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
三、《决定》附件中3个目录的主要内容
《决定》公布了3个目录,分别是《芒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芒市保留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2年版)》《芒市保留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2022年版)》。涉及市级单位13个、事项64项;其中,涉及直接取消5项、改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完成9项、保留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24项、保留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26项。
《决定》同时要求市直相关单位,一是对未纳入3个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受理行政审批,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二是对直接取消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中介服务材料;三是对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实施;四是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破除利益关联,坚决整治“红顶中介”。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