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谋划和实施“十四五”时期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公告。
二、《通告》发布的依据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修复〔2021〕645号)要求。
三、《通告》主要内容
将云南省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后,我市认定的2个历史遗留矿山图斑(详见附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通告》实施时间
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