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畜禽水产养殖区划定方案(2021年版)政策解读
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的划定是为了防止畜禽水产养殖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产生矛盾,是优化畜禽水产养殖产业布局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 号)等文件要求,根据芒市实际情况,对2018年划定的《芒市畜禽水产养殖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
一、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环境和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划定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按规定标准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依法关停不符合相关划定范围及污染排放物不达标的畜禽水产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二)科学发展,强化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按环境友好型、生态持续发展原则建设畜牧水产养殖,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三)环保惠民,促进和谐。坚持以人为本,将喝上干净水、呼吸清洁空气、吃上放心食物等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逐步实现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从源头预防,把环境保护贯穿于规划、建设、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五)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坚持将解决全局性、普遍性环境问题与集中力量解决重点水源地、流域、区域、行业环境问题相结合,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战略体系、全面高效的污染防治体系、健全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科技标准体系、完备的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督体系、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
二、划定范围
《方案》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 号)文件的相关工作确定芒市划定范围。
芒市行政区域总面积 2901km2,其中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如下:
(一)畜禽禁养区(畜禽禁养区总面积 309km2,扣除重叠部分面积 4.85km2,实际畜禽禁养区总面积 304.15km2,占芒市国土面积的 10.48%):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禁养区面积 171.05km2)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总面积 15.37km2),包括:龙江电站水库(芒市境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 9.91km2)、芒号龙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0.11km2)、黄莲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0.83km2)、草坝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0.54km2)、蚌相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0.52km2)、中山乡小街集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2km2)、勐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2km2)、清塘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0.22km2)、大岗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0.84km2)、白水河水库(规划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 0.75km2)、南毕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11km2)、勐戛镇勐戛 1-4 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01km2)、五岔路小组杨站发草果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为 0.03km2)遮放农场抽水站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12km2)。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总面积 155.68km2),
包括:龙江电站水库(芒市境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 55.66km2)、草坝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 0.76km2)、蚌相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 11.1km2)、中山乡小街集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面积为9.52km2)、勐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41.5km2)、清塘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9.74km2)、大岗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8.09km2)、白水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9.7km2 )、南毕河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6.71km2)、勐戛镇勐戛 1-4 村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面积为1.49km2)、五岔路小组杨站发草果地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面积为 0.56km2)、遮放农场抽水站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面积为0.03km2)。
2.风景名胜区(禁养区面积 53.33km2)
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名胜区—孔雀湖片区为其他区域,面积14.5km2,范围详见划定分布图。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名胜区—仙佛洞片区为其他区域,面积6.72km2,范围详见划定分布图。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名胜区—三仙洞片区的核心景区,面积1.66km2,范围详见划定分布图。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名胜区—三仙洞片区的其他区域,面积6.1km2,范围详见划定分布图。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名胜区—芒棒古榕树、瑶池温泉片区为其他区域,面积 6.4km2,范围详见划定分布图。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名胜区—莫里片区洞上允、遮放段瑞丽江景区核心区,面积 1.85km2,范围详见划定分布图。
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名胜区—莫里片区洞上允、遮放段瑞丽江景区其他区,面积 16.1km2,范围详见划定分布图。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禁养区面积84.62km2):
芒市镇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芒市镇、勐焕街道)(面积为 37.43km2),遮放镇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面积为 6.79km2),勐戛镇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面积为 4.19km2),芒海镇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面积为 3.19km2),风平镇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面积为 9.28km2),轩岗乡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面积为 4.72km2),江东乡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面积为 4.65km2),西山乡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面积为 1.74km2),中山乡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面积为 3.63km2),五岔路乡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面积为 1.99km2),三台山德昂族乡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面积为 2.42km2),遮放农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面积为 4.59km2)。
4.其他法律法规应划定的区域生态红线、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区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水产禁止养殖区水域(总面积 1.56km2,占芒市国土面积的 0.05%)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总面积 1.56km2),包括:草坝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为 0.11km2)、蚌相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为 0.13km2)、勐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为 0.29km2)、清塘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为 0.19km2)、大岗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为 0.34km2)、白水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为 0.48km2)、南毕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为 0.01km2)。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三)水产限制养殖区水域(总面积 17.01km2,占芒市国土面积的 0.59%)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总面积 17.01km2),包括:龙江电站水库(芒市境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为 16.5km2)、黄莲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为 0.05km2)、清塘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为0.4km2)、南毕河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为 0.03km2)中山乡小街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为 0.035km2)。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