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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芒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26343   作者:  日期:2021/10/18

芒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21923市三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人民政府

20211014


芒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科学规划村庄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切实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芒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芒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能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并指导村庄规划编制等工作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做好确权颁证工作负责组织补充对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确保本行政辖区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积极配合支持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对村庄规划施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村庄规划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批准和建房规划许可组织竣工验收纠纷调处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部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监督做好农村宅基地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上报乡人民政府

第七条 公安住建林业和草原水利交通防震减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严格按照现行法定规划统筹安排保证户有所居”。农户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严格按照审批条件在规划范围内予以保障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与空心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废弃地未利用地等非耕地非林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和林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生态红线并避让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十条 坝区村庄应当对符合规划的集体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集中调整保障用地需求鼓励农村集体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农民小区或建设农民公寓已实施集体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集中调整的村庄优先安排审批新增宅基地

山区村庄应当按照规划保障用地需求并结合乡村振兴地质灾害避险实施异地搬迁逐步向中心村聚集

第十一条 农户建房占用农用地的由乡人民政府按年度分批次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宅基地相关税费原则按照谁使用谁承担进行缴纳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只能用于农村村民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户是指具有本村组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原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一般由户主配偶)、等家庭成员组成原则上

1父母不得单独确定为一户子女均不在本经济组织的除外);

2农村独生子女户由父母和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确定为一户

3农村多子女户子女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可确定为一户父母须随其中一位子女组成一户

4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可以确定为一户

宅是指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宅院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坝区村庄新申请宅基地每户住宅用地不超过300平方米

山区半山区村庄新申请宅基地每户住宅用地不超过350平方米

涉及易地搬迁宅基地审批标准严格按照易地搬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无宅基地的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户标准的

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没有宅基地的

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申请宅基地选址不符合规划的

拒绝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原住房出租出卖赠予他人或者将住房改作他用的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使用宅基地的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的农户按下列程序审批

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7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小组签署意见指导农户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召开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议按照村民自治议事规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乡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所属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实地审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签署审批意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涉及公安住建林业和草原水利交通防震减灾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由涉及部门签署意见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农户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建设完工后及时向乡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市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条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须征得村民小组同意不得改变宅基地集体使用权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

第二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在房屋所有权存续期间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直系亲属可以受赠宅基地地上房屋同时取得受赠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使用权由赠予方向村集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机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第二十六条 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

地的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并按相关规定报批后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按程序报批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登记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

已无人使用且无合法继承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无偿收回归村集体所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允许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二十九条 农民退出宅基地的程序农户提出书面申请村审核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市级主管部门变更登记      

第七章   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当事人应当在二年内完成住宅建设并通过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在一年内持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纳入不动产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档案

第三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自接到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决定收回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五条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制度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所属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所属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第三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与村组依法监管共同负责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合监管机制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的原则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执法查处对增量实行零容忍共同遏制各类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健全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村民小组宅基地信息员切实加强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新增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对辖区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市级相关部门对宅基地管理负有共同监管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无权批准农村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宅基地的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宅基地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宅基地的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申请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占用土地建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宅基地申请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人民政府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章    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 宅基地面积超标乱占耕地建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涉及农民切身利益要因地制宜对照法律和政策进行分类认定妥善处置

第四十五条 非本农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再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成员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出台之日农户在建的住房未按规定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补办申请使用宅基地手续宅基地使用面积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宅基地实际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原则上要限期整改到位确实无法整改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国家州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芒市农业农村局芒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11018日起试行同时废止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芒政办发20211)。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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