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事项、省委省政府第三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环境保护工作事项要求,芒市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按要求进行整改。现将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根据《中共芒市委办公室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芒办发〔2017〕20号)要求,芒市自然资源方面涉及1个整改落实事项和1个加强关注事项。
二、整改落实类情况
(一)整改问题
由于各级政府没有建立专项资金等问题,致使《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未得到实施。“十二五”期间,云南省除使用中央财政资金9.8285亿元对12个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外,省级财政并没有安排配套专项资金开展这项工作,导致大量应开展环境治理的矿山未得到有效治理,总体治理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二)整改情况
一是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督促编制了《土地复垦方案》和《地质灾害恢复治理方案》,缴存土地复垦保证金4054万元。二是落实矿山主体责任,严格按“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企业自行完成矿山开采恢复治理6个(芒市双坡采石场、芒市恩和采石场、芒市明杨采石场、 遮放周志明采石场、芒市鼎鑫铜厂梁子铜矿、芒市华盛金矿渣土场),投入治理资金680万元,治理后新增耕地350亩,调整建设用地指标350亩。三是对全市77个矿山地质灾害威胁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初步成果已上报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是结合芒市易地扶贫搬迁用地情况,编制了15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案,预算投资约1.3亿,复垦土地面积1581亩。
三、关注加强类情况
(一)整改问题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通过“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切实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改变非煤矿山“散、弱、小”状况,提高全市矿山规模效益和集聚发展度,实现科学发展。
(二)整改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要求。一是对60座非煤矿山开展专家排查会诊,制定《芒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二是取缔关闭龙瑞高速、芒瑞大道13个临时采点。三是关闭淘汰11座采矿权。四是改造升级38个采矿权。五是整合重组4个片区,11个采矿权,目前调整后变更为整合重组3个片区7个矿权,关闭两个片区4个矿权。六是已完成13个采矿权公告注销,下一步继续对无法联系矿权人及涉及相关规划区已不具备办理延续登记的采矿权进行公告注销。七是其它采矿权因与风景名胜保护区重叠,无法完善林地占用手续,暂时停止办理。。
通过开展整改,使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建设和谐发展,进一步推动了绿色矿山建设。
芒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4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