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9〕28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州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州政府办便签〔2019〕62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面临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芒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市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总召集人:祁叶弄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滕文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信访局局长
杨从安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岳发坤 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管国钦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缪 刚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监察司法委主任
李金灵 市公安局副局长
董 雁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索 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 勇 市财政局党总支专职副书记
邵进周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何 嵘 市司法局党总支专职副书记
许元乐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呼昊琪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王 楠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曾向前 市审计局副局长
李 莹 团市委副书记
段体芬 市妇联副主席
蒋 静 市残联副理事长
寸待云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董 明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刘 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莫芬芹 市外事办副主任
刘湘萍 市法院副院长
板芸芸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 翔 市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赖 洁 勐焕街道办事处挂职副主任
赵盛英 芒市镇人民政府挂职副镇长
董礼萍 风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李兴旺 遮放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赵重浩 勐戛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排勒成 芒海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尹 超 轩岗乡武装部长
方 猛 江东乡党委挂职副书记
唐恩善 五岔路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马岩顺 中山乡人大主席
张 杨 西山乡武装部长
线永明 三台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刀玉美 遮放农场管委会副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市民政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业务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各单位根据单位职务自行替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主要职能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和部署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研究拟定芒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动部门间的沟通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健全完善救助管理责任体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问题。督促、检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责任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研究其他需要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部门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组织协调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将流浪乞讨治理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测评体系,作为“三关爱”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内容,动员、组织志愿者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救助管理政策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督促、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媒体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积极、正面的宣传报道,及时、广泛宣传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有关部署;动员社会和民间力量理解、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动员人民群众告知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寻求、接受救助,引导人民群众树立乐善好施、扶弱济困的观念。加强舆论监督,曝光、批评、抨击各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现象、错误行为和反面典型。
(二)市人大法制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三)市民政局:研究制定和执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措施,逐级落实民政系统监管责任,压实救助机构和托养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民政部门负责人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制度、重大情况逐级报告制度及季度定期统计报告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管制度,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充分发挥网络寻亲和身份查询作用,提升救助管理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配合辖区乡镇(街道、农场)、公安、综合执法、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做好街头巡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政策宣讲、身份甄别、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协调做好未成年人、行动不便或有精神障碍等特殊困难人员的接护送返乡工作,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受助人员协调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等政策。对查找不到身份信息的人员按照要求妥善安置。统筹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加大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四)市发展和改革局: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救助车辆及设施设备购置,提升兜底保障能力。
(五)市教育体育局:督促、指导全市教育机构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督促学校及时安排回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入学;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符合国家政策的学生给予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助。
(六)市公安局:指导基层派出所做好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加强对城市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管控。依法处置强讨强要、滋扰他人、恶意讨要、长期聚点讨要、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管制好逸恶劳或以敛财为目的职业乞丐者以及以乞讨为名进行盗窃、诈骗、抢夺和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加大打击操纵职业乞讨敛财或者以乞讨为名从事其它非法、犯罪活动幕后黑手的力度。健全完善发现报告制度,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根据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的申请,做好DNA采集比对、人像识别等身份查询工作,并及时向救助管理机构反馈核查结果。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对滞留超过3个月以上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经救助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落户申请,公安机关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对长期外出流浪被注销户口的芒市籍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应查明情况并及时办理恢复户口登记。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对救助量大的特殊时间段,公安机关可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受助人员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
(七)市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全市未成年罪犯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再次违法犯罪;协助开展全市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做好对未成年罪犯的延伸帮教工作,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八)市财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监管工作,建立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加大救助经费投入。协助市民政局做好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救助管理和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的有关工作。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根据工作需要,为救助管理机构配备设施设备提供资金支持。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落实救助管理机构中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有关待遇。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就业帮扶。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照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会同市财政局,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落实救助管理机构中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有关待遇。
(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依法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加大对城区职业乞讨现象的治理力度,劝导、制止长期滞留本市区内的职业乞讨人员;在执法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和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发现病卧街头的危重病和精神病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告知民政和卫生部门并协助送往定点医院救治。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全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流浪乞讨人员接送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市文化和旅游局:督促、指导全市文化工作机构广泛运用各种文化艺术形式,教育、激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支持和鼓励文艺单位、作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督促公共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场所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提供优惠和便利条件。依法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强化对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减少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
(十三)市卫生健康局: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中的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等工作进行有效指导监督,协助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做好身份查询工作;负责指定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无条件救治危重病、精神病流浪乞讨人员,并及时通知救助机构核实身份信息。
(十四)市审计局: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设备购置等项目及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对救助管理机构与托养机构医疗费用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五)市应急管理局:指导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开展应急演练,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妥善应对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及时协调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十六)市外事办:负责协调流入我国境内的外籍流浪、乞讨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芒市段的国界及边境送返工作中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解救、救助等工作。负责或参与接待邻国边境地区来访的涉及外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面的工作代表团(组)。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与邻国的外籍流浪乞讨人员解救、救助等工作的交往与合作。
(十七)市委政策研究室:了解国家政策动向和省外实践经验,结合芒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情况,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建言献策,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工作意见和参考建议。
(十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救助机构、托养机构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药品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市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拐卖、诱骗、胁迫、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等活动,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法定义务人遗弃或虐待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致其外出流浪乞讨案件。为修订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律法规和研究流浪未成年人监护干预与监护权转移政策措施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十)市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拐卖、诱骗、侵害未成年人以及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未成年人乞讨或者教唆、利用流浪未成年人犯罪等活动;强化对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对危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依法查办有关救助保护流浪乞讨人员过程中发生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二十一)团市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有关项目计划;动员和组织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
(二十二)市妇联:指导全市各级妇联积极参与救助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妇女和未成年人的维权工作,并结合妇联工作实际,积极争取、协调各种资源帮扶流浪乞讨妇女和未成年人;组织全市各级妇联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
(二十三)市残联: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各项权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
(二十四)市消防救援大队:强化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管,结合救助管理工作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消防整改意见建议。
(二十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返乡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政策,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对具有劳动能力、反复流浪人员加强教育,引导自食其力,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协助学校做好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学、返学工作,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导、制止,对情节严重的,及时报送公安机关。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程序报批。
五、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成员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和安排部署上来,严明工作纪律,切实把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抓紧抓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民政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统筹、协调、督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三)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督促各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职责,对落实不力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9月30日
源文件:市政府办便签〔2020〕588号 关于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市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点击可下载)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