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零容忍增量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突出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11号)要求,做到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零容忍”,实行“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对确需申请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的,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法予以审批。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动工建设的,须立即停止建设行为,依法接受处理。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进行施工建设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针对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将依法严惩;属党员、村组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含退离休人员)参与非法买卖、非法占用、违规建设等土地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纪委监委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三、自通过之日起,凡在芒市辖区范围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非法买卖土地(含自主搬迁用地)新增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所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主动申报。对于主动纠正和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免予处罚;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的,可以依法依规从轻从宽处理;对于隐瞒、藏匿不报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各级各部门将对违反规定、顶风作案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依法整治,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突出问题。对监督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五、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追查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举报电话:2116661。
芒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3日
源文件: 芒政告〔2020〕15号 关于清理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等问题的通告(点击可下载)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