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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开展芒市城区室外经营的通告

浏览量:48537   作者:  日期:2020/6/12


 

芒市城区各单位、市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夜间经济”“地摊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德政办函〔202021号)精神,结合芒市城市管理实际,现就规范开展芒市城区室外经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室外经营的期限

2020610日起至910日止(暂定三个月),允许室外经营的具体时间按照经营场所、经营种类和管理需要分别进行规定。

二、允许室外经营的场所和类别

(一)在芒市珠宝小镇指定区域内,允许小修理服务类、水果蔬菜类、饮食类、土特产成品类、报刊小百货类、花卉类、服饰工艺类开展室外经营。

(二)在勐巴娜西美食城指定区域内,允许饮食类开展室外经营。

(三)在芒市华侨商贸城指定区域内,允许小修理服务类、水果蔬菜类、饮食类、土特产成品类、报刊小百货类、花卉类开展室外经营。

(四)在芒市新玩厂指定区域内,允许车厢经营。

(五)芒市三棵树超市(团结大街153号、白象街90号、新玩厂店)、老祥云购物广场(勐焕路53号)、乐美家超市(团结大街114号美好家园)门前建筑退让部分空地内,允许出店进行展示和促销。

三、相关要求

(一)符合室外经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允许开展室外经营的场所内自行选择确定地点后与场地业主办理经营事宜,携带书面申请、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照复印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填写《芒市城区室外经营登记表》进行备案,并取得《芒市食品摊贩备案卡》,饮食类经营户另需签订《芒市食品安全经营承诺书》方可经营。

(二)芒市城区临时允许室外经营是疫情期间恢复和稳定就业的特殊政策,经同意开展室外经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监管部门和经营场所权属单位的相关规定有序开展经营活动,坚持“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商贩摊主负责维持摊区环境卫生,禁止随意乱扔垃圾,收摊后确保经营场地整洁干净,不得发生有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噪音扰民、侵占盲道、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违者将给予处罚并取消经营资格。

(三)除在指定场所室外经营的以外,禁止在城区其他区域占道经营、出店经营、流动兜售、无照经营或从事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经营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保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文明经营,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商品及不合格食品,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叫卖,经营销售的食品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规定,根据“禁白限塑”的相关要求,严禁使用不合规格的塑料制品作为商品和食品包装袋,自觉服从城市管理、市场监督、卫生防疫、消防、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管理,情节恶劣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清退市场。

(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管理工作实际,市政府将对室外经营活动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后,不断修改完善有关政策,持续提升城市综合管理能力。

(六)芒市城区以外乡(镇)的室外经营活动,经市政府批准后参照实施。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1室外经营场所区域图(点击可下载)

 2芒市室外经营类别范围 (点击可下载)

 3芒市城区室外经营登记表(点击可下载) 

 4芒市临时摊点经营承诺书 (点击可下载)

 5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 (点击可下载)

 6芒市城区室外经营场所业主及职能部门联系方式(点击可下载) 

 

 

                                                              芒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2020611 


源文件: 芒政告〔2020〕12号 关于规范开展芒市城区室外经营的通告 (点击可下载)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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