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芒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3月18日
芒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试行)
为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德宏州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18﹞10号)、《中共芒市委办公室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芒办发〔2018〕112号)、《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芒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芒政办发〔2018〕10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芒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股份量化改革为重点,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努力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二、改革内容
(一)资产量化。以2019年9月30日清产核资确认结果(2017年度)为依据,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1.集体资产量化的范围。一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特别是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财政项目资金,纳入集体资产量化范围。二是探索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资产量化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2.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核算。根据《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集体经营性资产=短期投资+经济林木资产+长期投资+经营性固定资产+经营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用于经营的其他流动资产和农业资产,特别是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以及货币资金中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区分用于经营的和非经营的,将用于经营的部分量化为本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3.集体资产量化的方式。村(居)民小组集体资产量化,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提倡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村民委员会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仅限于所辖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折股量化到组、确权到组。
(二)股权设置。股权只设置成员股,实行一人(组)一股制。村(居)民小组集体经营性资产按成员人数进行折股量化,确定每股金额;村民委员会集体经营性资产按所辖村民小组进行折股量化,确定每股金额。不设置集体股,集体只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
(三)股权管理。根据中央政策要求,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静态管理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采取“量化到人、确权到户”的管理方式。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特殊情况可以按照新型法人组织章程,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不得随意退股提现。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因人员、资本变动等实际情况而需扩股、缩股或调整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四)股份权能。赋予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继承、有偿退出等权能。
1.股权占有。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由集体经济组织编制《股权量化登记表》,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集体成员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份额)信息。探索以户为单位持股管理模式,实行信息化管理,探索股权信息平台管理方式。
2.股权收益。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实行按股分配,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在《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中载明收益分配方式,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和累计提取上限。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依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并建立“以丰补歉”机制。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
3.股权继承。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法定程序继承股权;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享受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等权益,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或者转让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所持有的股权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妇女在集体资产股份的继承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原则上继承人凭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股权继承证明材料或股权继承司法裁判文件(含调解书)集体经济组织方可办理股权继承手续,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4.有偿退出。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股权转让是将拥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行为。股权退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将其成员资格和集体资产股权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的行为。
股权一般不得退出或转让。本集体成员因家庭生活困难、重大疾病、不可预见灾难等特殊情况申请有偿退出的,其股权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暂时按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账面净值赎回,待生活转好后,若拟赎回原有股权,其可按赎回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账面净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其原有股权。按照本人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审核、签订协议、股权变更的程序实施。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设置。有经营性资产的村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对于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居)民小组,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实际,在做好经营性资产村(组)改革的基础上,统筹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
1.成员(代表)大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由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组成,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以户为单位推举出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通常每户推举一名),组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任期、职权及议事规则在《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中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2.理事会。理事会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理事会由5—7名理事组成。村、组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理事长)。村、组党组织书记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原则上由村党组织副书记或村民小组组长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理事长)。理事会任期、职权、议事规则等在《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中规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3.监事会。监事会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长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监事会任期、职权、议事规则等在《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中规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未丧失行为能力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判处刑罚或涉黑涉恶等有过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除外),必须具有一定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必须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热心为本社成员服务,方可确定为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原则上直系亲属中不得2人或2人以上当选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长与监事长不能同时兼任,理事和监事也不能同时兼任。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集体经济组织应参照《芒市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试行)》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并附有《股权量化和配置情况登记表》。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大会。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及时召开第一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和理事长、监事长,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按程序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及公章刻制、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等,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严把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量化质量关,凡是应纳入经营性资产的,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应量化尽量化,防止集体成员股份权利流失。市委、市政府将及时通报每月工作进度,压实乡镇(街道)主体责任,确保股份合作制改革落到实处。
(二)加强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深入基层,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严格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等操作步骤,保证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确权到户。
源文件: 芒政办发〔2020〕21号 关于印发芒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点击可下载)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