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芒市人民政府关于火化区范围划定的通告

浏览量:30073   作者:  日期:2019/12/31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德宏州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德宏州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实施意见》(德办发〔2018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全面深化芒市殡葬改革工作,推行绿色、文明、惠民殡葬,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德宏州火葬区划定的通知》(云民事〔201930号)文件批复,现就芒市火化区范围划定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勐焕街道、芒市镇、风平镇(除上东村委会、平河村委会以外)、三台山乡、轩岗乡、遮放农场、遮放镇(除拱岭村委会、翁角村委会、帮达村委会、弄丘村委会以外)等7个乡镇(街道、农),共60个村(社区)区域内全部划定为火化区。

二、自202011日零时起,火化区范围内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遗体火化。

中央、省、州驻芒市各单位,乡镇、街道、农场及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指战员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机构的集中供养人员,全市范围内的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搬迁到火化区划定范围内居住的人口,执行火化区的殡葬政策。

三、严禁在火化区范围内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四、没有纳入火化区范围的乡镇、村,划为土葬改革区,允许土葬,鼓励土葬改革区人员死亡后火化安葬。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殡葬改革进展情况逐步扩大火化区范围,最终实现全市辖区火化全覆盖。

五、尊重国家规定的10种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的土葬习俗,自愿进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六、火化区范围内,未享受国家规定丧葬抚恤政策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照规定火化后安葬的,给予奖励3000元;非火化区城乡居民死亡后,遗属自愿将死者火化后安葬的,给予奖励4000元。城乡居民死亡火化后,在公墓内采取立体安葬、不留坟头、以树代碑、花葬、草坪葬、撒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给予奖励5000元。

七、全市范围内无论是火化区还是土葬改革区的居民,死亡后一律进入公墓安葬,不得散埋乱葬。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九、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芒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692-2105007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芒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20191230

 源文件: 芒政告〔2019〕11号 关于火化区范围划定的通告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一篇:芒市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关于开展人工增雨及人工防雹作业的公告 下一篇:关于加强2020年元旦春节等节庆日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承办: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热线:0692-2121519 
滇ICP备17006904号-1  地址:芒市斑色路26号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常见问题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92-2121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