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芒市人民政府在市国土资源局三楼会议室召开芒市第二批“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推进会,会议要求,针对160个其他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要在3月30日前整改到位。
会议通报了芒市第一批20个“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情况,并对第二批“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进行说明。
芒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杨绍刚对芒市第二批“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他要求,各部门要继续抓好20个“大棚房”问题整改工作,全面做好复垦工作,尽快恢复土地农业生产功能,确保整治成果顺利通过省州检查验收;扎实做好160个其他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尽快启动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整改,倒排工期、挂牌督办,排查一处、整改一处、销号一个,务必于3月30日前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根据《云南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大棚房”问题提出如下整治整改标准。
(一)第一类问题:从发现确认为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农建设和经营行为。
1.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的,3月底前必须坚决拆除并复垦复耕。
2.对中央三令五申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借设施农业或农业园区之名占用耕地修建的“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等非农设施,3月底前必须依法依规完成整治整改,该拆除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
3.对农业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后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必须在3月底前,恢复为农业用途,难以恢复的,依法依规拆除。
(二)第二类问题:从发现确认为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农建设和经营行为,并立即依法依规查处,3月底前必须坚决整治整改,复垦复耕到位。
(三)第三类问题:本着农地农用、从紧够用,区分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严格整治整改标准。改变农业大棚看护房的性质用途,用于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从发现确认为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在3月底前依法依规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恢复农业生产用途。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