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务动态

芒市今天又拆除违法建筑5836.36平米

浏览量:70609   作者:微美芒市  日期:2018/12/7

    12月6日,由芒市人居办牵头,市综合执法局、轩岗乡、公安交警、路政大队、供排水、供电局等多部门依法拆除轩岗乡芒那公路沿线10宗违法建筑,拆除建筑面积5836.36㎡。

    此次拆除的10宗违法建筑中有4宗是11月22日签订自行拆除承诺书的,有6宗为国土卫片执法。

    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看到,有3宗违建当事人已自己请挖掘机对违法建筑进行了全部拆除,有7宗违建当事人均已对大部分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工作人员在尽可能减少当事人损失的前提下,遂指挥挖机对7宗剩余的部分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

    违建当事人表示:“一开始由于对政策法律的不了解,对违建拆除存在较大的抵触,但是在执法人员的多次宣传教育下,也明白到了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设建筑物不仅违反了国家政策法律,大量的基本农田被占用也导致基本农田没有了保障,还严重影响了轩岗乡整体的规划发展。建筑物拆除心痛归心痛,但还是要响应国家的拆违政策法规,违法建筑早晚都是要拆的。”

    群众是否理解、支持、参与,直接关系到违建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下步,芒市将在强力推动违建拆除的同时,全力做好群众工作,对违建当事人实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大限度地消除违建当事人的思想障碍,努力使拆违工作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形成强大的拆违“统一战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一篇:海苑居等三个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获芒市人民政府审查原则通过 下一篇:芒市召开全市防震减灾工作部署会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承办: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热线:0692-2121519 
滇ICP备17006904号-1  地址:芒市斑色路26号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常见问题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92-2121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