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芒市人居办联合多个市直部门对芒市镇银河新村新建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拆除面积为455平方米。
当天9时许,拆除了陶某某的一幢钢架结构建筑物。在对何某某的违建进行拆除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抵触较大,工作人员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沟通交流,工作人员考虑到当事人的情况特殊,本着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同意让当事人签订《承诺书》,给当事人7天的时间进行自行拆除,如当事人不按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完毕,则由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有3户村民在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芒市镇银河新村进行违法建设,在开始进行基础建设时,执法人员接到反映后即刻到现场进行制止,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20余次,并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然而当事人非但没有自行拆除,当事人何某某更是利用国庆假期期间将整幢房屋都建盖起来了。对此,芒市人居办决定组织相关部门采取集中拆除行动。
在下一步工作中,芒市将紧紧围绕“新增违建零容忍”的违法建设治理目标,严查严控违法建设、即查即拆新增违建、分类处置存量违建,实现违法建设治理全方位、全覆盖、不留死角,助力芒市宜居宜业生态田园城市的建设。
活动由芒市人居办组织,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 、市公安局 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十九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