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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浏览量:7902   作者:  日期:2018/2/14

为进一步推进芒市宜居宜业生态田园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执行效能,有效解决芒市建成区范围内市场经营不规范、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脏、乱、差”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居民户等,都要严格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周五环境卫生清扫日”等制度,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二、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消防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城区内所有占道经营的企业、个体户及流动商贩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占道经营活动。

三、严禁在商铺店门以外(卷帘门以外)占道摆卖、堆放、销售商品,严禁占道加工作业。

四、严禁沿街单位、商铺占道举行各种形式的庆典演出活动,使用各类音响、高音喇叭等招揽顾客,油烟直排以及脏水污水乱排乱倒。

五、严禁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非法拼装、超期报废机动车上路;严禁驾驶安装遮阳棚、遮阳伞的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车辆乱停乱放、随意调头、堵塞道路、闯红灯;严禁违规占道停车行为;严禁在停车泊位线外乱停乱放;严禁出租车、公交车、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营运、乱停乱靠;严禁行人不走人行道,不遵守交通信号规定,横过道路时翻跨道路隔离护栏。

六、严格规范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和发布。发布广告应当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违规和超期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对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破损(旧)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对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户外广告一律拆除。

七、严格规范沿街建筑工地施工行为。建筑工地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开展施工活动。工地出入口必须实施硬化,内须设置清洗台,对进出工地的车辆及时进行清洗,严禁带泥上路污染路面;严禁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严禁噪音超标扰民。

八、严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建筑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严禁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辆超载、超限、超高及未密闭运输;入城车辆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行驶;严禁沿途遗漏抛洒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九、培养形成文明习惯。禁止在街道和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拉乱挂、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油污脏水、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严禁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积极创建无烟公共场所和无烟工作场所。禁止从车辆内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禁止携带大型犬类进入公共场所;携带宠物出户要准备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

十、严禁违法私搭乱建。未经批准不得私搭乱建棚亭和固定建筑物,不得非法占用和破坏市政公共设施。

十一、对整治过程中存在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和秩序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其当场或限期改正,逾期或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处置。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芒市人民政府

                                                                                                               2018213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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