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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告

浏览量:8881   作者:  日期:2018/1/22

芒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市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芒市全市范围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向河边、河道、水库、道路堆放和倾倒秸秆。

二、各乡镇(街道、农场)要切实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加大宣传力度,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

三、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疏堵结合,因地制宜,确保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取得成效。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焚烧秸秆的违法人员处以警告、500元以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对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秸秆行为。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电话,24小时专人值班,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12369(环保执法热线)、0692-2121565(市农业局)。

七、本通告自2018123日起施行。

 

 

                                  芒市人民政府

2018122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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