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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政办发〔2017〕158号)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7847   作者:  日期:2017/1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芒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30

 

 

芒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按照中央、省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工作部署,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根据中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以脱贫为目标,改革现有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贫困县自主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民生、保障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资金使用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整合项目根据《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芒市2017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芒政办发〔20174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整合操作程序

(一)科学编制规划。各乡镇、各部门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围绕全市优势主导产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需要,编制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项目库。凡需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是储存在项目库的项目,外项目财政不予考虑。每年11月底前,各乡镇、各部门上报需要更新的项目库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方案。

(三)认真测算资金规模。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因素等情况,汇总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上报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四)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脱贫攻坚计划,按轻重缓急原则,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

(五)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

(六)确定整合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整合后的项目建设内容,由领导小组指定熟悉业务的单位做为项目实施主体。

(七)预算指标下达。市财政局一次性将项目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给各整合项目实施单位。

(八)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涉农整合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认定(同一性质项目由多个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九)实施方案批复。市人民政府批复经评审认定的各项目实施方案。

(十)组织实施项目,加强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项目竣工验收,办理产权交接

(十二)拨付资金。市财政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部门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十三)归集整理整合项目档案资料。

(十四)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七条 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和中央、省、州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各项财政涉农资金规模情况,经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围绕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项目库中优选项目。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项目为载体,区分轻重缓急,在突出重点的同时,坚持点面结合安排使用资金。

第九条 分配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市优势主导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和脱贫成效等。具体因素指标由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条 按照国家扶贫开发等政策要求,结合芒市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乡、村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主要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特色产业

1.加大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资金到户产业补助范围、额度,支持贫困户发展增收致富项目;

2.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产业协会)建设的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等项目,以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按股分红、持续收益;

3.支持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旅游产品加工项目,带动贫困户通过发展旅游服务业增收致富。

4.积极探索电商、资产收益、科技扶贫、光伏扶贫等新颖的扶持方式。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用于农村公路、农田水利、农村安全饮水、农村活动阵地和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等建设与维护。

(三)就业培训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为贫困户剩余劳动力、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免费培训,使每个贫困户掌握1-2项实用技术,增强贫困地区发展能力。

(四)生态保护

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

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六)其他

其他与脱贫攻坚任务、脱贫成效有关的,经市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支持的方面。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购买和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不符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条件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农场)直接实施的项目资金一律实行乡级报账制管理,按照谁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有涉及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报账、风险责任承担等,严格执行一个主体承担,一把尺子监管的办法执行;市直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可在项目实施部门直接管理、报账,也可按项目属地进行乡级报账,若按项目属地进行乡级报账的,市级项目单位应与乡镇协商制定项目实施、检查验收、资金报账等操作细化方案,便于实施风险责任主体的认定。

第十四条 市财政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启动资金不超过30%,支付最后工程款时实行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制。

第十五条 补助给农户的资金经过村小组、村委会、乡镇(街道、农场)及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或其他银行卡的方式发放到农户。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以整合后的项目建设内容来确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并承担资金安全、项目实施各种风险的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在年度实施期内报请原批准机关同意;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年底以前全部完成。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严格按照省、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施工企业。

第十九条 建立工程质量监管制度。项目实施单位成立工程质量监管小组,成员由乡镇驻村包组干部、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有条件的,同时聘请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竣工检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由项目实施部门牵头,组织市级相关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涉及乡镇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重大项目必要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程管护制度。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后,要逐项建卡登记。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与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市扶贫办及发改局负责指导脱贫规划编制、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方案和资金管理、资金拨付,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库建立、项目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五)市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六)各部门、各乡镇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行业脱贫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建立健全本乡镇、本部门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库。

(七)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使用履行监管职责,承担安全责任。具体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并承担向整合项目资金的其他部门提供项目建设资料的义务。

(八)各项目资金整合部门要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扶贫办和整合项目实施单位等部门工作,参与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强化资金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整合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加快整合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领导小组组织市扶贫、发改、财政、审计、统计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实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实施整合项目的单位负责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工作进度等信息,并实行整合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发改、监察、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严格责任追究。财政、扶贫、发改、农业、林业、民宗、水利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执行上级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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