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工作,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行为。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应急征用与补偿,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需要,依法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因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按照评估或者参照征用时价值依法给予的补偿。
本办法所称征用单位,是指按照县级以上政府要求,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即受偿人,是指拥有被征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是应急征用与补偿的责任主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有关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征用工作,参与应急补偿标准的评估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应急征用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提前统筹、合理征用、依法补偿”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征用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当地政府的应急征用决定,履行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规定的义务,配合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依法采取的应急征用措施。
第六条 应急征用补偿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偿价值应当与被征用财产因应急征用和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价值相当。
应急征用仅补偿与应急征用或者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失。按照规定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部分,不纳入应急补偿范围。
第七条 文章来源:省政府网站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