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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芒政办发〔2016〕45号)

浏览量:13466   作者:  日期:2016/4/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芒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5

 

 

芒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德宏州农业局德宏州林业局关于印发〈德宏州州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德农发〔2015251号)和《中共芒市委办公室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的通知》(芒办发〔20156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指导和管理,明确市级示范型家庭农场创建标准,引导和促进全市家庭农场稳步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包括家庭林场、家庭养殖场和家庭牧场,下同)是指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和科学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凡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评定管理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具有市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家庭农场的认定文件;

2.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家庭农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并在市农经部门备案;

3.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本地农村户籍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

4.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家庭农场收入应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流转农村土地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具备一定专业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和示范带动能力;

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第五条 经营规模

1从事粮食类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40亩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10万元以上;

2从事蔬菜类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3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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