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芒市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
芒市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47号)、《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15〕37号)和《中共芒市委办公室、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芒办发〔2015〕63号)精神,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申报及认定程序,结合芒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家庭农场(包括家庭林场、家庭养殖场和家庭牧场,下同)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并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和科学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条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本地农村户籍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家庭农场收入应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土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且有规范的流转合同。
5.经营规模标准:
——从事粮食类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达30亩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10万元以上;
——从事蔬菜类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达10亩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10万元以上;
——从事水果类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达50亩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10年以上,年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种植规模或年产值可以只符合其中一项标准);
——从事油料类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达20亩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10万元以上;
——从事甘蔗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达50亩以上,平均亩产5吨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
——从事种植茶叶、坚果、核桃、柠檬、柚子、油茶、橡胶、咖啡、蚕桑等中、长期作物的,土地经营面积达50亩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30年以上,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种植规模或年产值可以只符合其中一项标准);
——从事药材类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达20亩以上(珍贵和珍稀药材的可放宽到10亩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种植规模或年产值可以只符合其中一项标准);
——从事生猪、仔猪养殖的,年出栏肥猪达50头以上或年末存栏能繁母猪20头以上、年生产仔猪400头以上,年产值达到15万元以上;
——从事肉牛养殖的,年末存栏能繁母牛达10头以上或短期育肥年出栏50头以上,年产值达到15万元以上;
——从事肉羊养殖的,年出栏50只以上,年产值达到10万元以上;
——从事奶牛(奶水牛)养殖的,年存栏20头以上,年产值达到10万元以上;
——从事蛋鸡(鸭)养殖的,年存栏2000羽以上,年产值达到10万元以上;
——从事肉鸡(鸭)养殖的,年出栏5000羽以上,年产值达到10万元以上;
——从事特种养殖的,年产值达到15万元以上;
——从事水产养殖的,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
——从事种养结合模式发展的,年产值达到15万元以上。
6.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
7.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8.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 家庭农场由市级农业、林业部门进行认定。
第四条 认定程序
1.申报。农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农场)提出申请,填写《芒市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1)家庭农场申请人身份证;
(2)家庭农场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
(3)从事养殖业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土地、水利、环保等部门出具意见。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农场)负责初审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组织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林业站)对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察,并在《芒市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所有资料报送市加快家庭农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可由乡镇农经站负责。
3.评定。市加快家庭农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乡镇转来的家庭农场认定申请后,及时移交市农业局对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市农经站依照经营类型组织考查评审小组对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复查。考评小组要对家庭农场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基础设施、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对照认定条件,结合复查情况对家庭农场进行综合评价,并在《芒市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评定意见。最后,由市农业局或市林业局签署认定审核意见。
4.公示。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在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