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芒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申请,由市政府电子政府办公室统一接待、受理、协调,并按本规程依法办理。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各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书面答复意见及有关资料。
第三条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应填写《芒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领取(地址:芒市斑色路16号,联系电话:2105673,邮政编码:67840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或在芒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14/?departmentid=7575)下载。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注明申请时间后签名(盖章)确认。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名(盖章)认可。
第五条 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同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但应同时出具申请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或者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书面告知书,送达申请人;也可以当场作出笔录,由申请人签字认可。其中,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属于本单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但所提交的资料要件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有关资料和内容,并出具《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知书》。
(三)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呈批表》,报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副市长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知书》。
第七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对已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其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提请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副市长召开协调会,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单》,连同《申请表》复印件,交由有关单位办理;涉及一个部门或单位的,经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直接交办。
第八条 各接受交办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要求,收集有关信息,提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答复意见包括应当公开、部分公开、免予公开、不属于本机关、不存在等多种情况,其中免予公开和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附注合法理由。
第九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相关单位反馈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保密审查,拟写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并返回给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条 相关单位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征求意见的答复书返呈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对答复书分歧较大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 答复书形成正式文书后,经分管副市长审定后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二条 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要做好文书送达签收工作,凡送达文书都要由接收员在送达文书签收单上签收。
第十三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反馈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包括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实行一事一案、一案一卷。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要及时将案件涉及的资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因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