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的;
(二)没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和经费的;
(三)没有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程序的;
(四)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机制程序的;
(五)没有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程序的;
(六)没有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的;
(七)没有规范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八)没有发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的;
(九)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报送制度的;
(十)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的;
(十一)没有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
(十二)没有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十三)不及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四)对考核评议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或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三)不履行保密审查规定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或故意隐瞒捏造信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