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芒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认真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推进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全市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市直各部门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手续。市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并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条例第四条各项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由各单位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并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具体确定。对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逐项研究,界定范围,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一并公开下列内容:
(一)各单位的职能、职责和权限;
(二)办理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
(三)办事纪律和监督制度;
(四)办理结果和法律救济方式;
(五)为便于公众了解公开政府信息事项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各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刊物;
(三)新闻发布会;
(四)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服务管理局的查阅点;
(五)政务信息查询专线、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六)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在政务服务管理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公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政务服务管理局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
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提供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迅速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生活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除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有关政府信息,但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管理局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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