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制止在芒市城市规划区内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等行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芒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芒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再出现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行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立即停止建设行为,并在15日内主动向芒市住建、国土、水利、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报告或自行拆除。逾期未主动报告或拒不自行拆除的,由芒市住建、国土、水利、城管综合执法、街道乡镇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进行违法建设的是公职人员的,依法从重处理。
三、未取得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在经芒市住建、国土、水利、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筑”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在限期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以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从重进行处罚,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各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发现一起,依法拆除一起,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如果继续顶风进行违法建设的将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五、拒不执行本通告,对恶意阻挠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职人员参与各类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的,或干预、阻挠制止开展私搭乱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积极举报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非法占地行为。
举报电话:0692—2999050(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0692—2113295(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692—2121489(芒市国土资源局);
0692—2117435(芒市水利局);
0692—2103606(勐焕街道办事处)。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15年3月4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