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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芒市城市规划区内私搭乱建和违法建设的通告——德政告〔2015〕1号

浏览量:10389   作者:芒市管理员  日期:2015/3/17

为坚决制止在芒市城市规划区内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等行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芒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芒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再出现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行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立即停止建设行为,并在15日内主动向芒市住建、国土、水利、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报告或自行拆除。逾期未主动报告或拒不自行拆除的,由芒市住建、国土、水利、城管综合执法、街道乡镇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进行违法建设的是公职人员的,依法从重处理。

三、未取得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在经芒市住建、国土、水利、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筑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在限期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以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从重进行处罚,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各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发现一起,依法拆除一起,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如果继续顶风进行违法建设的将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五、拒不执行本通告,对恶意阻挠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职人员参与各类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的,或干预、阻挠制止开展私搭乱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积极举报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非法占地行为。

举报电话:0692—2999050(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0692—2113295(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692—2121489(芒市国土资源局);

         0692—2117435(芒市水利局);

         0692—2103606(勐焕街道办事处)。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1534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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