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芒市人民政府关于罕相路菩提街胞波路片区旧城改造及道路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浏览量:2446   作者:  日期:2011/3/3

为进一步改善芒市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味,完善城市功能,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德宏州潞西市罕相路菩提街胞波路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云建房〔2010276号)和德宏州建设局《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德宏州潞西市罕相路菩提街胞波路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德建发〔2010147号),芒市人民政府于20101216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经芒市一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芒市罕相路、菩提街、胞波路三路片区旧城改造及道路改扩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主体

芒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板过河以北,团结大街以东,罕相路以南,菩提街以西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三、征收规模

征收单位及居民户共计410户(其中,国有资产5户,企业6户);商铺216间(其中,私人159间、国有18间、企业39间)。

四、征收面积

(一)征收占用土地面积102105平方米153.16亩);

(二)截止20101231登记的征收建筑面积64857.07平方米(商铺建筑面积8177.86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56679.21平方米)。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

按照《芒市罕相路菩提街胞波路片区旧城改造及道路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见附件)。

六、征收期限

2011 31 日起至2011 630 日止。

七、相关要求

(一)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行为增加补偿费用,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市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前条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

上一篇:云南省会计考办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安排的通知 下一篇:(没有下一篇文章)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承办: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热线:0692-2121519 
滇ICP备17006904号-1  地址:芒市斑色路26号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常见问题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92-2121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