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芒市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味,完善城市功能,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德宏州潞西市罕相路菩提街胞波路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云建房〔2010〕276号)和德宏州建设局《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德宏州潞西市罕相路菩提街胞波路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德建发〔2010〕147号),芒市人民政府于
一、征收主体
芒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板过河以北,团结大街以东,罕相路以南,菩提街以西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三、征收规模
征收单位及居民户共计410户(其中,国有资产5户,企业6户);商铺216间(其中,私人159间、国有18间、企业39间)。
四、征收面积
(一)征收占用土地面积
(二)截止2010年12月31登记的征收建筑面积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
按照《芒市罕相路菩提街胞波路片区旧城改造及道路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见附件)。
六、征收期限
从2011年 3月1 日起至2011年 6月30 日止。
七、相关要求
(一)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行为增加补偿费用,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市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前条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