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公示
根据《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双随机、一公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12月15日。在此期间,欢迎广大群众以来电、来访的形式向本单位反映情况、发表看法和意见。
公示电话:0692-2122118、2109111
来访来电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接待科室: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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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范围 |
抽查 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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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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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企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1% |
1次/年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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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企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 |
1% |
1次/年 |
资质系统管理、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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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范围 |
抽查 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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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物业管理活动监管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企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1% |
1次/年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对物业管理活动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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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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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2007年11月26日修正) |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企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 |
1% |
1次/年 |
资质系统管理、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业绩等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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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 范围 |
抽查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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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监督检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企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1% |
1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对在建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办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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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房地产销售市场监督检查管理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企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1% |
1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对销售的商品房的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预售方案等内容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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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范围 |
抽查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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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中介机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1% |
1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等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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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芒市建筑业施工企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50% |
1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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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芒市建筑业施工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90% |
120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安全措施保证体系、现场安全防护情况、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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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50% |
1次/年 |
网络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 |
对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质量、档案管理、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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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政监督检查 |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作造价活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
50% |
1次/年 |
网络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 |
检查办公场地、设备及人员、档案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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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1.工程计价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范、计价规则和计价政策; 2.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 3.工程计价过程中的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质量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行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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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芒市工程监理企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50% |
1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1.资质类型、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查: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印章;工程项目类型、等级、监理委托合同和工程承发包合同等); 2.资质有效期是否过期(查:资质证书有效期) 3.监理机构及个人资格、《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编制、《旁站监理方案》编制及记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编制、见证取样人备?及记录、监理例会等会议纪要、监理日记和月报、监理通知及回复、工程开工(暂停、复工)令、监理报告、巡视检查记录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专项方案》审查、分包资质核查、工程变更管理、隐蔽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专家论证意见落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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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的监督检查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 |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九条、《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检查初步设计批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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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 |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50% |
1次/年 |
网络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场、质量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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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芒市建筑业施工企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
90% |
120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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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芒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80% |
10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第21条规定进行抽查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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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监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芒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注册执业人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
50% |
10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1.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 2.是否存在不履行注册执业人员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执业行为; 3.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进行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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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监督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并接受年度复审。 |
2% |
1次/年 |
现场抽样检查 |
检查办公场地、设备及人员、档案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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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城镇燃气管理抽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
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燃气经营企 业 |
《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燃气规划,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30% |
4次/年 |
现场抽查 |
1、燃气企业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证,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作员是否持有经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行业人员相关证书; 2、燃气储备站、调压站、加气站、经营门市点、燃气管道、充装站等设施、设备管护及运行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自检自查相关痕迹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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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高新建民用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市人防办 |
建设单位及个人 |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 |
20% |
2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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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检查 2内部台账资料检查 |
1报建资料的检查 2报建程序的检查 3台账资料的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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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检查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或者应建地下室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者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 |
市人防办 |
建设单位及个人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
20% |
2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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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检查 2内部台账资料检查 |
1报建资料的检查 2报建程序的检查 3台账资料的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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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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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家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一、二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上以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
市人防办 |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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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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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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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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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抽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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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企业进行双随机抽查的内容:1.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2.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存量是否满足要求;3.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4.是否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5.是否非法转让人防工程业务;6.内业资料是否按照标准要求制作管理;7.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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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从业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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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要求进行设计。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设计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设计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人防部门对违法违规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许可资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发证机关撤回其许可资质。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申请注销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外公示。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资质申请,经批准后交回资质证书:(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二)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掌握设计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设计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设计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 |
市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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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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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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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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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抽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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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单位是否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2.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3.是否将所承揽的人防工程设计业务转包;4.是否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或供应商;5.是否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6.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7.是否存在因设计原因导致人防工程产生质量问题,影响平时战时使用功能且难以整改;8.是否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9.是否存在国家、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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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从业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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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三)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四)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三)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四)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六)年检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七)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八)法律法规明确应当取消资质的其他情形。 |
市人防办 |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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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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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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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抽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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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双随机抽查的内容:1.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2.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存量是否满足要求;3.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4.是否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5.是否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6.内业资料是否按照标准要求制作管理;7.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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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单位从业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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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536号)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监督;(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年检工作,每年定期对生产安装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证明文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经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许可资质;(四)根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基础成本耗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信息价格,要求生产安装许可企业销售时参照执行;(五)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销售合同,指导企业使用;(六)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确定的铭牌样式进行统一制作、发放;(七)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核实,视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产整改、报请国家人防办撤销许可资质。 |
市人防办 |
人防防护设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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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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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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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抽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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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防防护设备企业进行双随机抽查的内容:1.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2.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存量是否满足要求;3.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4.是否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设备生产安装活动;5.是否非法转让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业务;6.内业资料是否按照标准要求制作管理;7.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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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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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 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
市人防办 |
工程维护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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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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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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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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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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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修保养人民防空工程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2、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是否制定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有开发利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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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防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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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市人防办 |
城市基础设施和经济目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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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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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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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抽样检查 2企业内部台账资料检查 |
1、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经济目标的批准资料2、按照有关要求落实防护工程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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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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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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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抽样检查 2企业内部台账资料检查 |
1、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准资料2、按照有关要求落实防护工程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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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