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建明、线小摆、项丽蒙、严跃波代表:
你们在芒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规范管理社区老年人艺术团体的相关建议》,已交由我局负责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社会团体应具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发起人为芒市内的个人或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发起人不得少于3个;发起人及会员要分布在芒市范围内。
为规范社区老年艺术团管理工作,推动社区老年艺术团不断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社区为业务主管单位,社区老年人自发组织成立社会团体,按其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我局将对符合条件的老年艺术团进行登记管理。其工作经费,建议社区加强向勐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请示汇报,积极向市老干部局、卫生健康局、老体协等部门多渠道争取解决。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芒市民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民政事业发展。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