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知识常见问答
什么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站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什么救助?
救助管理站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基本救助。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该怎么做?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来到救助管理站求助人员应该怎么做?
求助人员应当向救助管理站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
救助站的求助期限是多少?
救助站属临时救助机构,救助期限不超过10天。
求助人员有哪些情形,救助管理站可不予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可以不予救助:
一是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二是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三是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四是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五是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六是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受助人员有哪些情形,救助管理站可终止救助?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可以终止救助:
一是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二是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三是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
四是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受助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受助人员或者与其一同受助的近亲属意见时,救助管理站应该怎么处理?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受助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受助人员或者与其一同受助的近亲属意见,医疗机构征求救助管理站意见的,救助管理站应当建议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处置。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