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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运输证》

浏览量:31773   作者:  日期:2020/11/16

《爆炸物品运输证》

一、办理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二、办事条件

销售单位、使用单位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许可;进出口单位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涉爆资质证明或其他批准证明;

2、运输单位爆炸物品运输资质;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5、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市内具体路线)、经停地点和目的地。

(二)申请单位报送材料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资料和有关情况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三)办结时间

审批期限为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1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办理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二、办事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申请(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证明);

2、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

3、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资质证书;

4、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资料;

5、爆破作业专用设备证明材料;

6、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资料审核和专用仓库、设备的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四、办结时间

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文章来源:芒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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