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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运输证》 一、办理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二、办事条件 销售单位、使用单位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许可;进出口单位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涉爆资质证明或其他批准证明; 2、运输单位爆炸物品运输资质;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5、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市内具体路线)、经停地点和目的地。 (二)申请单位报送材料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资料和有关情况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三)办结时间 审批期限为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1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办理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二、办事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申请(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证明); 2、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 3、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资质证书; 4、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资料; 5、爆破作业专用设备证明材料; 6、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资料审核和专用仓库、设备的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四、办结时间 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 |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