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专题报道 > 扫黑除恶专栏

【扫黑除恶】关于敦促芒市以平小二为首的违法犯罪团伙在逃嫌疑人投案自首及征集该犯罪团伙犯罪线索的通告

浏览量:5724   作者:  日期:2019/4/27
 

410日,芒市公安局成功打掉一个违法犯罪团伙,该团伙以芒市遮放镇户闷村委会户闷村民小组村民平小二为首,长期以来,以恐吓、威胁、辱骂、殴打等手段在芒市遮放镇一带的KTV、商铺、烧烤店等地横行霸道、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强拿硬要,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严重影响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影响极其恶劣。为切实维护芒市社会治安秩序,彻底铲除该恶势力团伙,同时也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历年来参与该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43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争取宽大处理。

二、凡在逃犯罪嫌疑人因病伤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用信函、电话投案,而后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视为投案自首。

三、凡在逃犯罪嫌疑人家人或亲友主动报案,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去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可视为投案自首。

四、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者,公安机关将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况,可以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建议。

五、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认清形势,打消侥幸心理,迷途知返,争取从宽处理;其亲属、朋友应当积极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案自首,争取得到从宽处理。

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及在逃犯罪嫌疑人家属,不得包庇、窝藏在逃犯罪嫌疑人,不得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不得帮助其逃匿,也不得提供任何资助,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凡在本《通告》发布后拒不投案自首或潜逃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缉捕归案,并依法从重处罚。

八、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九、公安机关举报电话:

芒市公安局:0692-2997110  

邵警官:13388827333

吴警官:13708628019

杨警官:15925444816

 

芒市公安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文章来源:芒市公安局
上一篇:【扫黑除恶】酒后失态报假警,竟敢忽悠民警 下一篇:【扫黑除恶】芒市公安局扫黑办召开2019年第4次办公室主任会议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承办: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热线:0692-2121519 
滇ICP备17006904号-1  地址:芒市斑色路26号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常见问题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92-2121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