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防致贫返贫风险救助金管理使用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巩固脱贫成果,提升脱贫质量,从源头上减少贫困人口总量,防止新增贫困人口数量,解决农村户籍人口(含“农转城”人口,下同)因病、因学、因灾或其他重大事故致贫或返贫问题,根据上级扶贫部门关于建立健全致贫返贫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机制的有关要求,结合芒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致贫返贫风险救助金,是指以市财政投入为引导,上级帮扶单位资金投入为基础,鼓励社会各界共同捐资设立的,专项用于防致贫返贫风险救助。
第三条 自2020年起,市财政连续3年从每年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调剂安排100万元作为基础资金,上级帮扶单位资金投入作为补充,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法人、机关干部和其他公民捐资。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严格程序、逐级审核,底线保障、精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救助金在市扶贫办专用账户中设立子账户实行专账核算,由市扶贫办负责资金的吸收、管理、审批和发放。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纳入救助:
(一)全市有致贫风险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农业户籍人口。因学或因家庭发生重大疾病、重大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状况,造成家庭产生大额支出,通过各级各部门政策性报销、救助、救济和社会各界捐赠、帮扶后,家庭自付部分支出仍然较大,且家庭自身无力承担,导致家庭有致贫风险的;
(二)全市有返贫风险的已脱贫退出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学或因家庭发生重大疾病、重大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状况,造成家庭产生大额支出,通过各级各部门政策性报销、救助、救济和社会各界捐赠、帮扶以后,家庭自付部分支出仍然较大,且家庭自身无力承担,导致家庭有返贫风险的;
(三)其他有致贫返贫风险的特殊情况。符合救助金救助范围,经市防致贫返贫风险救助金管理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认为有必要救助的其他农村户籍人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救助对象:
(一)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二)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等其他安全住房的;
(三)购买价格30000元及以上的享受型车辆及大中型机动车的;
(四)有大额存款(50000元以上)的;
(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六)属于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综合分析,家庭只是遇到暂时困难,自身能够克服的。
第三章 救助要求和救助标准
第八条 因重大疾病导致有致贫返贫风险农户的救助要求和标准。对已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患重大疾病且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各级各部门政策性报销、救助、救济和社会各界捐赠、帮扶等政策措施的扶持后,家庭仍无力负担,可能导致有致贫返贫风险的。具体救助标准:个人自付费用在3000元(含3000元)—10000元的救助50%;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20000元的救助60%;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30000元的救助70%;个人自付费用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由市防致贫返贫风险救助金管理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农户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后,确定救助比例。每户农户每年享受防致贫返贫风险救助金救助不得超过2次,每年累计享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九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导致住房不安全,有致贫返贫风险农户的救助要求和标准。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唯一安全住房损毁、倒塌无法居住的农户,通过享受危房改造、恢复重建、民政救助、房屋保险等相关政策扶持后,仍无力承担住房修缮和建设费用的。具体救助标准:家庭承担修缮、建设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10000元的救助60%;家庭承担修缮、建设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20000元的救助70%;家庭承担修缮、建设费用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农户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后,确定救助比例。新建住房面积按照现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下限标准执行。每户农户享受防致贫返贫风险救助金救助不超过1次。
第十条 因学导致有致贫返贫风险农户的救助要求和标准。对有职业高中、中专及以上全日制在校生(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所需学费在享受各级各部门资助、帮扶等政策措施的扶持后,家庭仍无力负担,可能导致有致贫返贫风险的。具体救助标准:个人承担费用在3000元(含3000元)—10000元的救助50%;个人承担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农户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后,确定救助比例。每户农户每年享受防致贫返贫风险救助金救助不超过1次。
第十一条 因重大事故导致有致贫返贫风险农户的救助要求和标准。因其他重大事故(如交通事故、人身意外等),造成人身伤害,虽经司法程序赔偿以及通过各级各部门政策性报销、救助、救济和社会各界捐赠、帮扶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大,家庭无力承担,可能导致有致贫返贫风险的。参照重大疾病救助标准和程序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因其他原因导致有致贫返贫风险的农户,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按照有关程序救助。
第十三条 防致贫返贫救助金每户每年享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 农户(村组)申请。农户自愿向户籍所在村委会申请或委托村民小组帮助申请。
第十五条 村委会排查评定。各村委会对申请农户开展入户调查,填写调查表,各村党总支书记主持召开由乡镇挂村领导、驻村工作队员、村“两委”干部和村监委主任参加的会议,逐户分析,评定出拟救助对象和拟救助金额,报乡镇党委政府预定。
第十六条 乡镇复查预定。各乡镇组建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复查工作组,对各村委会排查评定上报的农户100%开展入户复查;入户复查结束后,各乡镇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由乡镇党政班子成员、村党总支书记、驻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长)、复查工作组成员参加的党委扩大会议,初步确定拟救助对象和拟救助金额,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数据核查比对初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乡镇上报的拟救助对象名单,分别反馈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财政、民政、人社、卫健、医保、教体、金融机构等职能部门,对拟救助对象家庭机动车、住房、重大经营实体、经商办企业、财政供养人员、就医就学、医保报销、救助、家庭存款等生产经营、政策享受、家庭负担情况的数据进行核查比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核查比对结果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部门比对情况,提出初定名单。
第十八条 救助资金测算。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市级相关部门数据核查比对后的拟救助对象人员名单及核查情况交由市级相关部门精准测算救助金。因病需要救助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测算;因灾需要解决住房安全的救助金额,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乡镇配合测算。因学需要救助学费的,由市教育体育局牵头,各乡镇配合测算。因其他原因有致贫返贫风险需要救助的费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职责,交由相关部门测算。
第十九条 市级审查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测算的救助金额,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研究审定救助对象名单及救助金额,反馈至市扶贫办。
第二十条 审定发放。市扶贫办根据领导小组推荐的拟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网上公示7日后发放救助资金。因病、因重大事故、因学和其他有致贫返贫风险需要救助的,救助资金由市扶贫办直接兑付到户。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唯一安全住房损毁、倒塌,需要救助的农户,救助资金根据农户房屋修缮、建设情况,由乡镇提出兑付意见后,由市扶贫办兑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村“两委”干部直系亲属列为救助对象的,各乡镇纪委需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个季度申报一次。各乡镇第一次识别上报防致贫返贫风险救助金救助对象测算时间从2019年10月1日起算。各乡镇要及时识别拟救助对象,按程序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