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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审批(一览表)

浏览量:2201   作者:  日期:2018/1/3

芒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审批

 (一览表)

事项名称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类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国务院、财政部统一制定的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

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4、《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芒财发[2016]210号文件转发(云财会[2016]102号)

5、德财会〔2017〕4号_德宏州财政局关于使用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开展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受理机构

芒市财政局会计股

决定机构

芒市财政局

办理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协议和公司章程。

监管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芒市财政局地址:芒市斑色路26号(芒市委党校新大楼8楼)

财政局办公室电话:0692-2128640

会计股电话:0692-2125697

监督检查股电话:0692-2115922

申请材料

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向所在地审批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查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原件(机构名称及有关证明材料);

(2)代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的资格证明及身份信息;即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须具备中级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需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原件、复印件);

(3)专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及简历、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制定代理记账机构内部业务规范(附业务流程图);

(6)提供代理机构固定的办公地点和营业场所产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7)提供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申请表(加盖公章的纸质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批;

(8)以上材料及附件电子版经县级财政部门(会计股)审核无误后,按相关文件要求上传全国代理记账系统(http://dljz.mof.gov.cn);同时发芒市财政会计学会主管QQ496989193备案。

 

 

办理程序及时限要求

1、申请人向县级以上财政局会计行业管理窗口(会计股、会计科、政务中心),提交上述申请资料;接到申报材料后,由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审核后具备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意见,审定批准或不批准。

2、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并将批准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上报州级、省级财政部门备案;通知申请人等待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申请材料录入上传到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并将核准的代理机构公开信息在政府和财政网站向社会公示。

4、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向社会公示本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

办理期限

正常情况下,申报材料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核关键环节和风险点防范

申请报告以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机构设置是否满足规定条件?

代理记账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办法》规定?

机构变更事项办理及时与否、信息公示与否、是否规范合法?

表格下载

加芒市财政会计学会QQ125630905下载《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相关文件和电子表格。

芒市财政局社会公示网址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的代理记账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罚。

咨询渠道

芒市财政局会计股咨询电话:0692-2125697;相关网站和QQ群

责任追究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机构年度审查材料及时间

现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附表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当年纳税申报表)

附表2.代理记账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

附表3.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撤销或撤回注销公示表

 

文章来源:芒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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