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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的通告

浏览量:30813   作者:  日期:2021/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结合芒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芒市2021年度森林防火期: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其中,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林木、林地及林地边缘直线距离200米范围。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二)烧蜂、烧山狩猎、焚烧垃圾;
   (三)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四)未经批准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五)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六)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七)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和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在林区内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施工作业;
   (八)其他野外违规用火。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反上述第三、四条规定违规用火的,严格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和《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服从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烧山,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实名登记,做好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实行“四个一律”和“五项责任”。“四个一律”即凡违反野外禁火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从重从快处罚;违反野外禁火规定的公职人员除经济处罚外,一律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巡山护林(管护)员一律解除聘用合同;防范及扑救措施不力引发森林火灾的有关责任人一律追责。“五项责任”即森林防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林权所有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行政案件的查处。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机构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行为应当予以举报。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芒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5日

源文件:芒政告〔2021〕1号 关于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的通告(点击可下载)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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