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相关业务办理程序及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管理,规范导游业务审批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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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归口管理
1、全省出境旅行社导游及全省中级导游的新办、转籍等相关业务,由省旅游局负责管理。(出境旅行社名录见附表八)
2、其他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导游的新办、转籍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州市旅游局负责管理。
二、导游IC卡新办审批程序
(一)十五个州市旅游局、出境旅行社新办IC卡审核上报程序
1、接申请人所在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提交的材料后,州、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分管导游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须审核的材料见附表三)
2、审核后,审核人在“申请导游证登记表”资料审核栏内填写相应内容并签字后,报行管科科长签字盖章。(申请导游证登记表样式见附表一)
3、将审核后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报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其余材料由州、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留存、建档、备查。
4、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接到州、市上报材料后,以电话方式向州、市旅游局进行接件确认,并在接收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导游证审批、制作。
5、省旅游局将制作好的IC卡及审核后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寄达州、市旅游局。登记表由州市旅游局留存建档。
(二)昆明市旅游局新办导游IC卡审批上报程序
昆明市旅游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的程序与各州市旅游局相同。资料审核后通过导游IC卡管理系统,将申请信息上报省局系统。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由昆明市旅游局制作、下发导游IC卡。
三、导游IC卡补办程序
(一)、昆明市旅游局为导游办理遗失、损坏、变更换发、补发的,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核后,通过导游IC卡系统将信息上传省局系统,待确认后,由昆明市旅游局制作补发。
(二)、十五个州、市为导游办理遗失、损坏、变更补发、换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遗失补发:申请人登报作废→向所在旅行社提出申请→旅行社将申请材料报州、市旅游局→州、市旅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须审核材料见附表四)→审核后按照新办IC卡程序报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2、损坏、变更信息换发:申请人向所在旅行社提出申请→旅行社将申请材料报州、市旅游局并交回损坏或要变更的IC卡→州、市旅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须审核材料件附表五)→审核后按照新办IC卡程序报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四、临时导游证办理程序
州、市旅游局接旅行社书面报告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办理临时导游证须审核材料及临时导游证相关管理规定见附表六、七)审核后,以报告形式连同审核后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报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其余材料由州、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建档备查。(注:报告内容应写明申请理由,申请旅行社情况,申请人详细信息等)
五、导游转籍、调动办理程序
(一)州、市之间及州、市与出境旅行社之间办理调动、转籍程序。
(1)申请人填写“云南省导游人员流动意见书”(以下简称流动意见书),其中债权、债务情况栏内必须如实、详细填写后报转出地旅行社审批。(云南省导游人员流动意见书见附表二)
(2)转出地旅行社接申请后,对申请人填写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之前的从业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流动意见书中“现所在旅行社意见栏”内签字、盖章,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申请人将“流动意见书”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报转出地旅游局行业管理科。行业管理科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在转出地旅游局意见栏内签字、盖章。
(4)申请人将“流动意见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持有的导游IC卡”及办理新导游IC卡所需材料交转入地旅行社。转入地旅行社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同意转入的,与申请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流动意见书“拟调入旅行社意见”栏内签字、盖章。转入地旅行社专办人员将申请人转入材料、原持有的导游IC卡及新办IC卡材料报转入地旅游局行业管理科。
(6)转入地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在流动意见书“转入地旅游局意见栏”内签字、盖章,原IC卡写出停职说明,并按照新办IC卡审核程序对申请人申请导游IC卡材料进行审核、建档,
(7)转入地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审核后,将“流动意见书”、“原IC卡停职说明”、“待停职导游IC卡”“申请导游证登记表”报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8)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审核后,对原IC卡办理停职,并按照新办导游IC卡程序制作下发。
注:转入地为昆明市的,由昆明市旅游局将申请人“流动意见书”、“申请人原导游IC卡”寄省旅游局办理停职后,由昆明市旅游局审核、制发导游IC卡。转出地为昆明市的,由省旅游局将申请人“流动意见书”、“申请人原导游IC卡”寄昆明市旅游局办理停职后,由省旅游局审核、制发导游IC卡。申请人在本州、市范围内调动的,导游IC卡无须办理停职。
六、其他规定
1、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发。省旅游局将从2010年年检开始,分三年对已到期的导游IC卡进行换发。
2、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导游IC卡(临时导游证除外)新办、转籍、变更、换发业务的,除因申请人个人原因造成IC卡损坏、遗失的,均不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3、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导游人员的计分情况,将作为年检重要依据。
4、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导游人员IC卡管理暂行办法》及附表中明确须审核的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审批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5、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将不定期对各州、市审核后留存建档的申请材料进行抽检。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