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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芒市风平镇大香树搬迁至拉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跟踪审计

浏览量:22879   作者:  日期:2019/10/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芒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6年9月6日至2019年4月30日,对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2016年芒市风平镇大香树搬迁至拉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进行了跟踪审计。重点对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文件、电子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芒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该建设项目,位于德宏州芒市风平镇拉门。建设内容:通路工程,天然气工程,饮水工程,文化活动室,公厕1座等。该项目由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

2016年5月,项目正式开工建设,2018年4月项目通过芒市易地扶贫搬迁质量验收小组验收并交付使用。

(二)项目批复情况

2013年6月8日,芒市人民政府以《关于芒市风平镇上东村委会大香树下寨村民小组地质灾害易地搬迁的批复》芒政复〔2013〕108号,批准搬迁。

2016年2月29日,芒市发展和改革局、芒市扶贫办以《关于对芒市风平镇大香树下寨搬迁至拉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芒发改字〔2016〕187号,审查并通过该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地点:芒市风平镇。建设年限:2016年。建设规模及内容:安置农村贫困人200户796人,通路工程2170m、天然气工程1件、饮水工程1件、文化活动室1栋191m2、公厕1座6个蹲位45.4m2 ;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概算总投资558.85万元,均为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

(三)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立项、实施方案等程序并进行了相应报批。项目竣工履行了质量验收及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报批文件资料基本完整,批复手续合法合规。但缺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报批文件。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1.项目法人制执行情况

2015年9月25日,芒市人民政府出资成立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性质属国有独资公司,该公司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建设及资金的管理使用。

2.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

(1)招标咨询、测绘、设计及监理单位的选择情况

根据芒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指挥部会议纪要,该项目由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比选的方式确定云南科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工程监理工作;直接委托芒市四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地形图测量测绘工作;直接委托云南省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集团)承担本项目除文化活动室、公厕及天然气以外的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直接委托芒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文化活动室及公厕工程设计工作;直接委托浩鑫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直接委托德宏建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承担工程勘察工作;直接委托云南鸿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招标代理工作。

(2)工程施工招投标情况

该建设项目施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取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共1个合同段。2016年4月1日在《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网站》、《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上发布招标公告。2016年5月5日,在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号开标室组织开标,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打分法进行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及建设单位确认,云南顺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总价3472873.64元。公示期满后,双方于2016年5月17日签订施工合同。

   3.工程监理制度执行情况

监理单位基本履行了监理义务及职责,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编制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施工现场的情况发出监理通知、填写了监理日记、监理月报、有旁站记录及现场图片资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现场监理,基本完成合同约定的有关工作内容。但在签证资料计算正确性及附件资料完整性方面未及时监督或提出监理的整改意见,在施工进度控制上不能满足工程工期要求。

4.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

本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业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示范文本与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等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建设过程中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保证工程顺利实施。项目按规定履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过程中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现场管理,相关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有关工作内容。

5.工程计划完成情况

该建设项目合同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5月13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9月12日,合同工期120天。计划完成的内容:安置农村贫困人200户796人,通路工程2170m(只做二期、三期)、天然气工程1件、饮水工程1件、文化活动室1栋191m2、公厕1座6个蹲位45.4m2

(五)工程实施、工程质量情况

1.工程实施情况

本项目实际开工日期:2016年5月20日,实际竣工日期:2018年4月30日。建设期间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先满足民房建设要求,公建施工停工等待了一段时间。

截至目前,该项目除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还增加了:道路面积、风化砂超填、挡土墙及安置点道路保通铺垫风化砂等内容。

2.工程质量评定情况

2018年4月30日在芒市金宏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组织相关参建单位组成质量验收小组对本项目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小组同意该工程通过质量验收,质量验收意见为合格。但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股未参与验收。

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施工材料有出厂合格证明、材料检测报告及分项验收资料;但缺少活动室钢屋架(钢材)出厂合格证明、材料检测报告及分项验收资料。

二、审计评价意见

该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开展工作,实行了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组织实施好该项目工程,在整个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基本遵循了国家和省现行基本建设程序。但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未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合同编制不严谨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2.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3.未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具有关部门审查

上述行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4.未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建设单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影响建设单位后续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结果的合规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

5.部分材料(活动室钢屋架钢材)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材料送检。

上述行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规定。

(二)合同编制不严谨

1.施工合同P47第(5)条“中标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是工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依据,不允许调整。签订合同时,招标人有权利对中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如投标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低于拦标价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以投标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为签订合同价,如投标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高于拦标价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以拦标价对应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为签订合同价)中标人不得拒接,否则取消中标资格,与其他候选人签订合同”。该合同条款违反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的规定。

2.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前后矛盾。施工合同P45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中标,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据实结算,工程施工中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中标单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0页“7合同价款约定的一般规定:7.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承包方式应为:包工包料(综合单价合同)。

四、其它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项目建设资料不全。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燃气管道提供竣工图与现场查勘不符。经审计现场查勘,燃气管道室内部分管网未做,无验收相关记录,但已列入结算。该燃气管道竣工图不具备相关事实依据,且不能满足结算条件。

(三)审计组在实地测量中发现竣工图与实际不符。

(四)分包单位德宏州弘鑫建筑有限公司取得压力管道资质为2017年2月27日。在签订分包合同(2016年6月24日)时还未取得天然管道安装资质。

五、审计建议

(一)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善项目相关报批手续。

(二)加强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优化工程设计,减少因设计深度不够造成大量设计变更;以便于更有效地进行合同管理。

(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保存。

(四)加强监理对现场工程量、竣工图等资料的监督审查工作,严格执行监理职责。


文章来源:芒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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