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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2016年五岔路乡石板村至普公公路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浏览量:23463   作者:  日期:2019/10/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芒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8726日至2019131日,对芒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发改局)组织实施的芒市2016年五岔路乡石板村至普公公路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发改局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芒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  项目基本情况

芒市2016年五岔路乡石板村至普公公路建设项目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由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发改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委托云南劲道路桥设计有限公司对芒市五岔路乡石板村至普公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实施方案编制,设计内容为乡村道路路线、路基、路面。20172月发改局委托保山市东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芒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芒市五岔路乡石板村至普公公路建设项目由德宏江东建筑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工程均由云南隆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监理。

(一)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情况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农村扶贫公路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云发改投资〔20161147号)、《关于转下达农村扶贫公路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德发改基础〔2016470号)和《德宏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农村扶贫公路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德财建〔201683号),下达芒市五岔路乡石板村至普公公路建设项目总投资358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250万元,地方投资108万元。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情况

   发改局以《芒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请求审批《芒市五岔路乡石板村至普公公路实施方案》的请示》(芒发改请〔201685号)上报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1125日,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芒市五岔路乡石板村至普公公路实施方案的批复》(德发改基础〔2016742号),批复该项目概算总投资358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327万元。

根据五岔路乡石板村委会景社、禾健、坪子、茶山、普公5个村民小组群众要求,为解决多个自然村小组村民出行困难问题,进一步加快新农村建设,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201710月五岔路乡人民政府、石板村委会和发改局共同商议,对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调整变更。20191月芒市五岔路乡人民政府以《关于请求变更芒市五岔路乡石板村至普公公路建设规模及内容的请示》(五政请〔201924号)上报芒市发展和改革局。2019122日,发改局以《芒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变更芒市五岔路乡石板村至普公公路建设规模及内容的批复》(芒发改字〔201912号),将项目实施变更:改建路线全长4.264公里,公路等级为四级;路基宽度6.5米;路面宽度3.5米;项目总投资543.23万元,其中: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250万元,地方自筹293.23万元;市级配套资金293.23万元纳入未来年度财政预算,分年度逐步解决。

(三)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1.资金来源情况

芒市2016年五岔路乡石板村至普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总计5432300.00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2500000.00元,地方投入资金2932300.00元。

2.资金到位情况

截至2019131日,该建设项目到位合计1770000.00元为中央预算内资金,到位率70.8%;地方投入资金到位率0%

(四)项目资金财务收支情况

1.收入情况

截至2019131日,芒市2016年五岔路乡石板村至普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收入合计:1770000.00元(中央预算内资金)

2.支出情况

截至2019131日,芒市2016年五岔路乡石板村至普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合计1770000.00元,其中:2017930日支付550000.00元,2018228日支付270000.00元,2018930日支付500000.00元,2019130日,支付450000.00元。

3.结余情况

截至2019131日,收支相抵,项目资金结余为0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芒市2016年五岔路乡石板村至普公公路建设项目的建成,将进一步增强村与村、村与乡、乡与市之间的交流,改善交通条件,有利于该区域基础设施的完善,切实解决周边6个自然村9个村民小组群众出行难的问题,同时将提高该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各种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快边疆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步伐。财务核算基本合规、有效。但存在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投资资金未到位;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问题,需在以后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整改。

三、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未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截至2019131日,芒市2016年五岔路乡石板村至普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未按照施工方、监理方及建设单位结算汇总支付,建设方也未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此行为违反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681号)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责成发改局应在今后建设项目实施中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二)市财政局欠拨建设项目资金3662300.00元(中央资金730000.00元、地方投入资金2932300.00元)

此行为违反了《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的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的规定。

根据《审计署、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1996105号)第五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限期归还资金渠道;资金不落实或者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当建议有关方面解决的规定。责成发改局协调芒市财政局尽快将欠拨建设项目资金3662300.00元落实到位。

四、审计建议

(一)在以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准确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真实反映项目建设的财务状况。

(二)尽快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让项目受益村组进行使用管理。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芒市发展和改革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整改情况应当书面告知市审计局,同时向芒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芒市审计局将依法对本报告及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文章来源:芒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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