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卫生健康局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注销)办事指南

浏览量:10628    作者: 日期:2021/10/23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注销)

 

办事指南

 

 

 

 

 

 

 

 

 

 

 

 

 

 

  芒市卫生健康

   20210110日发布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注销)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注销)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芒市卫生健康局发证管理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注销)

二、办理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三、实施机关

芒市卫生健康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审批条件

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1.机构申请注销的;2.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3.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4.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5.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人为已经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五、受理地点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广场中缅友谊馆一楼办证大厅B1区(芒市卫生健康局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星期一至星期四14:30~17:30。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六、申请材料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选用A4纸张,加盖公章

2

卫生许可证原件。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选用A4纸张,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申请书除外)每页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备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保证所提供材料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空白处加盖公章或当事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名(手印)和日期原件无需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年检年审:无

指定培训机构: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申请: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申请人向登记(发证)机关窗口、云南省卫健委行政审批大厅1号窗口(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137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29、70、83、175路公交车到达),省卫健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开展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申请人向登记(发证)机关窗口、各州市卫健委审批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受理:登记(发证)机关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审查:登记(发证)机关窗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批。

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对许可的在云南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综合管理平台注销《放射源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申请人到许可窗口领取或按申请人要求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公开:按政策规定公开。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广场中缅友谊馆一楼办证大厅B1区(芒市卫生健康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692-2272800。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二)咨询回复

⒈窗口咨询和电话咨询的,当场能够答复的当场回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在30个工作日内答复;

通过网络咨询的,在30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网上服务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或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广场中缅友谊馆一楼办证大厅B1区(芒市卫生健康局窗口)现场咨询及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市政务服务中心芒市卫生健康局服务窗口在受理审批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放射源诊疗许可证》正副本》交申请人。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罕路35号(芒市卫生健康局医政医股)

电话投诉:0692-2106227。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http://ynzwfw.yn.gov.cn/

信函投诉: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罕路35号芒市卫生健康局,邮编6784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芒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作出的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芒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网站下载(http://www.dhms.gov.cn/wjj/Web/index.aspx)或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备注:芒市卫生健康局行政许可全程电子化操作步骤:登录南政务服务网(建议使用谷歌或搜狐浏览器)用户注册登录实名认证(进入用户中心认证)→切换区域和部门→选择“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选择“芒市”→选择“芒市卫生健康局”→点击“确认前往”→找寻“放射诊疗”→点击“>”符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点击“在线办理”→点击“我已阅读”→完善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按照材料名称上传相应材料→点击“下一步”→点击“提交申请”→申请成功(详情查看:芒市卫生健康局全程电子化许可申请操作步骤)。

 


附件1

                  


附件2:相关文书、表单

申请号:

                     申请日期:

 

 

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申请类别

申请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仅用于公共卫生类许可证件注销使用;

2、本申请书可从《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上下载使用;

网址:http://ynswsjkw.yn.gov.cn

3、填写本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申报指南与受理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4、本申请书封面“申请单位”处须加盖单位公章;

5、填写本申请书须用钢笔、碳素笔或电脑打印,要求书写工整、清楚,文字要完整、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6、本申请书一式一份,下载时双面打印。

 

 

 

 

 

 

 

 

 

 

 

 

申请单位

 

经济性质

 

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经办人

 

单位地址

 

生产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卫生许可证号

 

有效期

 

申请注销理由:

申请需提供资料清单

申请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的□内打“√”)                              

 1、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卫生许可证原件

以上材料(申请书除外)每页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文章来源:芒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