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德宏州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实施电能替代用电价格的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实施电能替代用电价格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3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生活用能结构,鼓励居民扩大电力消费,减少薪柴砍伐和煤炭等一次能源消耗,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制定德宏州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德宏供电局和瑞丽供电局所辖供电范围内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后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以下简称居民用户)。
二、居民生活用能电能替代的电量和价格
对居民用户年用电量1800千瓦时、每月平均150千瓦时的电能替代电量,居民到户电价为每千瓦时0.36元。其中:
(一)由德宏供电局、瑞丽供电局按照上网电价以不高于每千瓦时0.172元的采购价格代居民用户统一采购电能替代电量。
(二)政府性基金每千瓦时0.0305元。其中,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0.02元,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004元,中央水库后期移民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005元,地方水库后期移民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0005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001元。
继续执行城乡低收入用户优惠帮扶措施。对持有《特困人员供养证书》、《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困难户及县市级民政部门认可的农村五保户,由供电部门每户每月给予15千瓦时的免费电量。
三、电能替代电量的执行方式
德宏电网保持现有抄表结算方式不变,居民用户用电优先执行电能替代电量和电价,跨月不清零,跨年不结转。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疏导德宏州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8〕1599号)精神,对年用电量超过1800千瓦时的用户,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目录电价每千瓦时 0.483元。
四、配套措施
(一)下达城乡居民生活用能替代用电电价后现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的居民电炊用电类别及电价同时取消。
(二)德宏供电局和瑞丽供电局要加大电力促销工作力度,以市场化方式积极研究制定用电量奖励等有利于鼓励居民扩大电力消费的用电措施。
(三)电能替代电量购电电价格变化带来的影响,纳入供电局电网输配电价平衡。
(四)德宏州辖区内地调电站列为居民生活电能替代电量的保障性电源。
(五)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提高供电可靠性,推动城乡协调发展,让电能替代电量惠及更多农村居民。
五、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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