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五岔路乡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五岔路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芒政办发〔2015〕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岔路乡人民政府乡直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乡直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一律不得报销相应差旅费。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经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往返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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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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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干部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到市外省内出差,经主要领导同意,如自行开车前往,每车次按1元/每公里(含过路费)按实报销。
第十条 到芒市开会、办事,经分管领导同意,按每车次往返60元报销,节假日、周末、公休回芒市不属于报销范围。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等有偿服务产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乡直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据实开支,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赴省外国内出差的,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附件1)执行。
赴州外省内出差的,住宿费按照每人每天300元内限额标准执。
赴市外州内出差的,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按每人每天240元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
赴市内乡外出差的,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经单位领导同意,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
到芒市开会、办事,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
在芒市有住房、有廉(公)租房、租赁房的干部不再产生住宿费,确实因工作需要(如,陪同老干部、上访户或其他情形),经分管领导同意,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作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出差人员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超出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赴省外国内出差的,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附件1)执行。
赴市外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内包干使用。
赴乡外市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内包干使用。
乡内到各村、组常规下乡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规定,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要求,不再产生伙食补助费给工作人员。
因工作需要,到村、组开展紧急、突发或重大、重要工作任务,确实不能返乡就餐的,经分管领导批准,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内包干使用,由村组安排工作餐的,每人每次按30元的标准向该村、组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乡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乡内交通费用是指乡直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需要,在现有公务车无法保障的前提下,到各村、组开展工作的乡内往返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不再报销乡内交通费:
东(东南):乡政府至五岔路村大坪子村民小组;
南(西南):乡政府至石板岔路口、新寨村篱笆坡村民小组;
西(西北):乡政府至芒蚌村核桃洼村民小组、五岔路村六仰村民小组;
北(东北):乡政府至梁子街村上条街村民小组。
第二十三条 在保留公务用车无法保障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到各村、组开展工作,经派车核查员核定里程,有关领导签批同意,驾驶车辆按每车次1元/公里、摩托车按每车次0.5元/公里给予报销(车辆损坏由驾驶员自己负责)。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企业、个人或村组转嫁。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五岔路乡人民政府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七条 干部职工因公需要到村、组开展工作,产生乡内交通费时,首先应先逐级向所属站办所负责人、分管领导(挂村领导)报告下村、组的事由,待站办所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与乡政府派车核查员核对起止里程并进行登记。
产生的乡内交通费用必须在当日填写《五岔路乡人民政府乡内交通费报销审批单》(附件2)进行报销,如果当日因为回乡时间较晚、签字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填写的,必须在次日中午下班前填写完毕。《五岔路乡人民政府乡内交通费报销审批单》(附件2)内必须写明里程数、下乡事由、路线、人员构成等信息,经站办所负责人、派车核查员、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凭单报销(工作人员下乡与人搭车,不得再报销乡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乡财政所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 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参会(训)人员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途中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条 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确需转院至外地治疗,经医保部门批准及乡党政主要同意的,由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本人往返途中差旅费;病情较严重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单位可安排一人或一名家属护送,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其往返途中差旅费,所需经费由单位解决。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乡纪委和乡财政所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中,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向其他单位、村委会或个人转嫁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含下村组开展工作的领导和干部)不得向接待单位或村组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全乡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依规,出现虚报冒领行为的,涉及资金违规的,予以追回并通报。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报请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五岔路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 五岔路乡人民政府差旅费报销审批单
3. 五岔路乡人民政府乡内交通费报销审批单
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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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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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人员(省级人员) |
司局级人员(厅局级人员) |
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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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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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
内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
辽宁 |
800 |
480 |
330 |
100 |
|
大连 |
800 |
490 |
340 |
100 |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
黑龙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
江苏 |
800 |
490 |
340 |
100 |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
宁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
福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
厦门 |
800 |
490 |
340 |
100 |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
山东 |
800 |
480 |
330 |
100 |
|
青岛 |
800 |
490 |
340 |
100 |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
湖南 |
800 |
450 |
330 |
100 |
|
广东 |
800 |
490 |
340 |
100 |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
广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
重庆 |
800 |
480 |
330 |
100 |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
贵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
陕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
甘肃 |
800 |
470 |
330 |
100 |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
宁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120 |
附件2:
五岔路乡人民政府差旅费报销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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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
信息 |
姓 名 |
所在站办所 |
职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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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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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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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飞机、火车、轮船、客车、单位派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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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依据或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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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站办所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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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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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务领导签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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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附件3:
五岔路乡人民政府乡内交通费报销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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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乡人员
信 息 |
姓名 |
站办所 |
姓名 |
站办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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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村、组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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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村、组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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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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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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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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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程计算 |
起始 |
终点 |
合计行驶公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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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车核查员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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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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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管财务领导签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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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
五岔路乡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18日印发
───────────────────────────────────────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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