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芒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8〕10号)的部署及《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芒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便签〔2018〕296号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芒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芒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芒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安排部署全市经济普查各阶段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研究需提请领导小组决策的普查事项,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3.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和监督乡镇经济普查工作;
4.依法查处普查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芒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三条 办公室由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运政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市卫计局、国家税务总局芒市税务局、芒市海关、人行德宏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德宏监管局、德宏邮政管理局等二十一个市直成员单位及各乡镇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第四条 办公室组成单位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办公室组成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统计局 负责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工作,并指导协调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并配合宣传执法检查组,做好芒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普查氛围,并指导好乡镇宣传部配合县级普查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市财政局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市级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落实到位和使用监督,并督促各乡镇普查经费的落实到位,保障普查工作的需要。负责涉及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填报方面的事项,对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普查数据负有审核把关责任。
市金融办 负责提供小额贷款公司等相关方面资料。
市场监管局 负责涉及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等事项:提供普查范围内全市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户行政登记资料和年报资料;协助编制出高质量清查底册,并全程参与清查、普查登记、数据比对和数据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各乡镇工商部门配合做好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普查工作;利用工商管理渠道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芒市税务局 负责提供全市纳税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及相关资料;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协助普办进行经营性单位经济指标的实际核实工作。组织协调各乡镇税务部门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利用税务管理渠道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运政管理局) 负责运营车辆有经济普查字幕的部分宣传工作,负责提供道路运输、水上运输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提供取得客运、货运资质许可的各类车辆、船舶及相关人员信息;提供驾驶培训学校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组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所在地区的普查机构做好码头、机场等相关区域内单位的清查、普查登记及普查宣传工作。
市委编办 负责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等事项,具体包括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市级机关和下设机构、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组织协调乡镇编制部门配合当地经普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普查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提供市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名录,协助开展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以及村(居)委会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配合涉及普查区和小区地图绘制中行政区域边界划定等事项,指导各乡镇开展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负责提供全市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旅行社、各类宾馆酒店、A级景区及相关服务等文化体育及旅游服务企业的名录资料,并配合开展这些单位的查找;组织协调督促上述企业参加注册地普查登记;督促乡镇普查机构做好文化体育服务企业的单位清查、普查登记、结果比对和数据评估工作。
市卫计局 负责统筹省属、市直、芒市地区按属地管理、其他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方面等事项。负责提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参与监督、检查、指导卫生机构普查登记工作,做好相关业务指标沟通衔接;协调医疗机构内部各类单位的清查和登记工作。
市住建局 负责提供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招投标公司、工程造价、监理公司、园林绿化企业的名录资料,以及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有关行政记录信息。做好本单位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经普宣传,并配合开展单位查找;组织协调督促上述单位参加注册地普查登记;督促乡镇住建部门配合同级普查机构做好上述单位的清查、查找、登记、结果比对和评估认定等工作。督促乡镇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经济普查督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做好宏观经济分析,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等事项,协同研究普查工作实施有关重大问题。
市工业和商务局 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批零住餐、融资租赁、拍卖、典当、会议展览、服务外包、技术贸易和文化贸易、电子商务等单位(含个体)核实,提供全市工业企业名册,配合统计部门做好比对工作,主动做好经济普查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消除企业不必要的担忧和疑虑,减少经济普查工作的阻力,全程参与普查中工业企业清查、单位核实、数据采集、质量评估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德宏中心支行、银监局 负责组织实施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普查工作;负责提供人民银行芒市支行、银监局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名录,提供“政府融资平台”单位名录,以及在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的全部存款类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协助开展单位清查;提供本行业分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基础数据及相关业务量和价值量基础数据;提供互联网等新金融活动的普查基础数据;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提供分劈至分县(市)、行业小类、登记注册类型的从业人员和财务数据;协助普查机构进行普查。
市教育局 负责提供本系统管理的各类单位和需在本系统登记或备案单位的名录资料,参与名录的比对工作,负责相关名录的查找与核实;参与督促、检查、指导对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组织市乡镇中小学配合所在地区普查机构进行校区内各单位和个体的清查、普查登记等工作,利用相关渠道保好普查宣传工作。
市民宗局 负责提供全市依法设立和登记,领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提供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组织各地宗教主管部门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芒市海关 负责协助提供进出口企业有关行政记录和情况资料。
邮政管理局 负责提供邮政公司、快递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核实、认定和普查登记工作;利用相关渠道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市科技局 负责提供全市科研站所、科技型企业、各级科协、学会、高校科协名录资料,并配合开展企事业单位的查找,组织协调督查这些单位参加注册地的普查登记;督查乡镇配合同级普查机构做好上述单位的清查、登记、比对和评估认定等工作。利用相关渠道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市农业局 负责协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查普查,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农业法人单位进行清查,对农业法人下属涉及二、三产业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普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提供“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的各类单位名录、本系统掌握的职业培训、人力资源服务等机构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组织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要按照全市经济普查工作需要,及时准确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有关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第二章 办公室组成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领域内的工作;
办公室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办公室下设4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业务组、宣传执法检查组、后勤保障组、数据处理组。其中综业务组下设5个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业务组 负责普查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普查工作总体计划;研究、起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综合性文件,协调规范各工作组起草的专业性文件,参与承办综合性会议;督促各级普查机构工作进度和相关工作的落实。负责普查公报编发和资料开发、普查数据汇总编印的组织协调。
1、工业小组 负责本专业普查业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开展和参与本专业普查试点、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和数据质量抽查,指导对联网直报单位、非联网直报单位、个体户进行数据采集、评估和质量控制,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查询、修改、查重补漏、汇总分析、质量评估认定和资料应用开发;组织开展本专业普查业务培训,负责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协调推动相关联系部门参与普查工作,落实部门责任;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贸易业小组 负责本专业普查业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开展和参与本专业普查试点、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和数据质量抽查,对联网直报单位、非联网直报单位、个体户的数据采集、评估和质量控制,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查询、修改、查重补漏、汇总分析、质量评估认定和资料应用开发;组织开展本专业普查业务培训,负责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指导推动相关联系部门参与普查工作,落实部门责任;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小组 负责本专业普查业务的组织实施工作。研究制定专业清查方案和数据质量抽查方案;开展和参与本专业普查试点、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和数据质量抽查,对联网直报单位、非联网直报单位、个体户的数据采集、评估和质量控制,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查询、修改、查重补漏、汇总分析、质量评估认定和资料应用开发;组织开展本专业普查业务培训,负责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指导相关联系部门参与普查工作,落实部门责任;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建筑业和投资小组 负责建筑业投资专业普查业务的组织实施工作。研究制定清查方案和数据质量抽查方案;开展本专业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和数据质量抽查,对联网直报单位、非联网直报单位、个体户的数据采集、评估和质量控制,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查询、修改、查重补漏、汇总分析、质量评估认定和资料应用开发;组织开展本专业普查业务培训,负责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指导相关联系部门参与普查工作,落实部门责任;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农业小组 负责本专业普查业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开展和参与本专业普查试点、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和数据质量抽查,对非联网直报单位评估和质量控制,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查询、修改、查重补漏、汇总分析、质量评估认定和资料应用开发;组织开展本专业普查业务培训,负责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指导推动相关联系部门参与普查工作,落实部门责任;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数据处理组 负责普查数据处理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及实施细则;部署普查数据处理环境,负责普查用数据处理软硬件设备的采购、管理和维护;开展数据处理软件、普查区电子地图绘制和PDA操作培训,负责数据处理业务的有关问题解答;协助各专业组进行普查报表布置、数据接收、审核、加工整理和分析应用;对相关普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配合资料开发,完成普查公报取数和汇总资料编印所需数据处理工作;负责起草普查技术总结;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更新维护经济普查网站;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执法组 负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研究制定普查宣传工作计划和方案;编写宣传材料,制发普查宣传手册、宣传海报、广告片和宣传片等各类宣传品;协调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搭建普查宣传工作平台,根据普查单位清查、入户登记和成果发布等关键环节、时点择重加强宣传;组织召开宣传工作会和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单位对领导进行专访和答记者问;策划开展宣传周、宣传月、普查知识竞赛等大型宣传活动;向上级经普网报送信息;及时曝光普查中的案件和查处结果,做好普查先进人物及事迹的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普查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范普查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定普查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编写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教材;受理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各级普查机构和各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组织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义开展的活动,承办普查登记仪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 负责普查文件和普查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汇编;管理普查机构印章;制定普查经费预算,管理普查经费开支;负责各阶段普查会议组织保障;负责协调普查物资采购;负责协调普查物资分发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普查工作总结、先进评选和表彰工作;编发普查工作信息和工作简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部门抽调到办公室的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九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有关工作。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各组组长组成,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决定芒市经济普查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安排办公室有关成员列席。
第十一条 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二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后勤保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相关的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四章 公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十四条 办公室公文种类包括:请示、报告、通知(德经普办字)、通告、函(德经普办函)、会议纪要和工作简报等七种。
第十五条 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主任或常务主管副主任签发。
发文如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属重大事项,应由常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报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的文件,由主任签发。办公室发布的决定和规章,由主任签署。
各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的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六条 拟文部门负责人应对报送签发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报,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署。
公文签发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公文内容;如需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第十七条 办公室公文的发送范围:
⒈请示——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⒉报告——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⒊通知——发送乡镇经济普查机构,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范围可根据内容随时调整。同时在德宏经济普查网发布。
⒋通告——向社会发布。同时在德宏经济普查网发布。
⒌函——发送函中商洽工作的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
⒍会议纪要——主要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必要时可抄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以及各乡镇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⒎工作简报——发各乡镇(区)经济普查机构,市级有关部门并报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同时在德宏经济普查网发布。
⒏工作总结——报送省普查办、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
⒐决定——发乡镇经普办。
第十八条 办公室所有文件的印制由芒市统计局办公室承办,特殊情况可另行选择承印单位。
办公室后勤保障组负责办公室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编号、用印和归档。
第十九条 办公室文件的批办工作由办公室后勤保障组归口管理。凡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经济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后勤保障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的督促办理。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芒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芒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后勤保障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管理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使用。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使用。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印,应由办公室后勤保障组负责派人随往监印和盖印。
第六章 外出报告和考勤制度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主任外出,事前需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副主任外出,事前需向主任报告。
办公室后勤保障组应随时掌握主任、副主任外出的主要情况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各工作组组长外出,需由本人提前报告主任,并指定一位副组长主持处理其外出期间本组的日常工作,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六条 各工作组成员外出,需经组长批准,在外出期间的有关工作情况,应及时向组长或副组长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工作组在集中办公期间的人员考勤工作按办公室制定的考勤办法由后勤保障组负责。
第七章 经费和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普查经费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由办公室后勤保障组严格按照《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财政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普查工作需要而特别添置的办公设备,由办公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后勤保障组统一购置和管理,使用设备的工作组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普查结束应进行清点,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出差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芒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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