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流程示意图
一、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的单位、个人。
二、办理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规定。
三、实施机关
芒市水利局
四、审批条件
1.提交申请材料齐全;
2.被占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无争议;
3.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工程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五、受理地点
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文蚌街15附2号芒市政务服务大厅芒市水利局接件窗口
六、申请材料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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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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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申请书 |
t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2份 |
填写文字清晰、申请人签字,属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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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管辖权的大坝管理单位的同意意见书 |
t原件 ¨复印件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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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环境、水质影响专题论证分析报告) |
t原件 t复印件 |
5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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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保证所提供材料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有公章的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制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见附件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文蚌街15附2号芒市政务服务大厅芒市水利局接件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0692-2116341
(二)咨询回复
⒈窗口咨询和电话咨询的,当场能够答复的当场回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在30个工作日内答复;
⒉通过网络咨询的,在30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网上服务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或到芒市政务服务大厅水利窗口现场咨询及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芒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服务窗口在受理审批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芒市水利局准予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申请决定书》交申请人。
(五)监督投诉
1.窗口监督投诉:芒市目瑙纵歌路6号芒市水利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络投诉: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电子邮箱:dhlxsl@126.com
5.其他投诉:拨打“12345”政府热线,扫描政务服务“好差评”二维码。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作出的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政务服务网站下载(https://zwfw.yn.gov.cn/portal)或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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