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19〕6号)、《中共芒市委关于印发〈芒市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芒发〔2019〕5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芒市水利局是芒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芒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市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策略,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制度。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及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保护有关工作。
(四)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实施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五)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水土保持建设项目方案的监督实施。
(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节水灌溉等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七)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水事纠纷,开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等工作。
(九)按照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督促检查水利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芒市水利局设6个内设机构和党总支: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财政资金的安排建议,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二)规划计划建设管理股。组织编制全市水利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审核审批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计划管理和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大中型灌区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政策法规股。指导水行政许可工作,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调处水事纠纷,组织查处涉水违法违规事件;负责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相关部门意见的审核;对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重大合同、重大项目法律审查;配合相关股室调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相关法律事务咨询、法律顾问的聘用;执法人员管理,包括人员培训、执法文书规范等;完成综治维稳、依法治市及普法等领导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工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费征收等制度;负责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工作,指导实施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等工作。
(四)水旱灾害防御股。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河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实施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和实施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和有关活动审查制度。负责水利工程、山洪灾害等非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审批和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保护及确权划界工作。
(五)水土保持管理股。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监测管理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制度;监督和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六)监督股。督促检查水利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党总支。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芒市水利局行政编制12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分别为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
第六条 芒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芒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芒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芒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芒市目瑙纵歌路6号
办公时间:上午08:00—12:00
下午2:30—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单位负责人:朗岩练(局党组书记、党总支书记、局长)
局办公室电话:0692—2117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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