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9月20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9年2月22日,主要做服装销售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2019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年终奖但被拒绝,随后被申请人便让申请人离职,
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9月20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29862元及拖欠工资866元;3、补缴申请人2017年9月至2019年2月社会保险;4、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165.5元。
处理结果:裁决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
裁决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案件启示:本案本来是一个申请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在被申请人的答辩中,申请人只是每天工作不超过4个小时,而引发为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的争议焦点,如果是全日制用工,那么应该支持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则应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但是在庭审中,申请人无法提供劳动时间的证据,庭后仲裁员补充调查也查实不了申请人的劳动时间,因此,只能以无证据驳回仲裁申请。
仲裁员提示: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打工,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仅仅口头约定,否则,到合法权益受伤害时,往往得不到保护。
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与调解仲裁管理股
202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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