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

勐焕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浏览量:7553    作者: 日期:2020/11/27

勐焕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街道固定资产配置合理、利用高效、处置规范,促使固定资产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及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结合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范围。
固定资产是指由财政性资金购置、调配等形成的各社区(部门)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条  固定资产标准。
    按现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一般资产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批量购置的单价虽不足1000元的批量购置资产),专用资产单价在2000元以上,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系统管理,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
按《固定资产准则》将单位固定资产分为六类:1.土地、房屋及购筑物;2.通用设备;3.专用设备(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4.文物和陈列物;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并按固定资产系统管理要求和实际管理需要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和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本单位固定资产采取归口分级管理(按部门股室领用核销登记制),党政综合办统一申购、综合管理,各社区(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保管、维护等日常监管,对资产安全完整承担责任。党政综合办做好资产登记、配置、调剂、变动、处置、清查及废弃资产回收上缴等工作,做到各部门资产明细与资产卡片、实物相符。财政所做好资产登记、变动、处置、清查等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是指通过购置或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置资产的行为,配置应严格按标准由党政综合办审核后统一安排,并掌握如下要求: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每年更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街道办公设备配备标准配置;
(二)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
(三)难以调剂或与其它单位、部门共享;
(四)勤俭节约、合理配置。
1.固定资产采购
    (1)各社区、各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应合理、准确编制下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提出拟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规格、需求时间、预算额等有关内容。如无采购物品计划,原则上不予采购。
    (2)资产采购实行专人负责、财务预审制度,需要采购办公物品时,由申请采购人向街道党政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勐焕街道办事处物资采购申请表》,填明采购物品名称、型号、数量、预算采购价等基本信息,交由党政办预审后分管领导审核、办事处主任审批。未经审批的采购,一律不得报销费用。
(3)党政综合办根据最新的政府采购目录填写《云南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单位)编报表》,报经市财政局预算股审批,按照预算股审批意见在“政采云平台”上择优选购。
(4)资产采购后管理流程:货物送使用单位验收→街道财政所填制“资产卡片”→打印“资产卡片”→上门验收→使用人对卡片信息签名确认→贴资产标签→审核“资产卡片”信息→将签名确认的“资产卡片”交财政所稽核。
出纳对已形成的固定资产,一律凭审批完成的《勐焕街道办事处物资采购申请表》和《云南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单位)编报表》予以账务处理,否则不予报账。
    2.固定资产变动(调剂)
    各社区、各部门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调动、出借等。确需变动的,申请上报街道党政综合办审核。如需调剂,应上报党政综合办,由党政综合办进行相关社区(部门)之间的调剂。资产交接双方需在7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党政综合办和财政所及时做好变更后资产信息调整登记和账务处理。(流程同上4)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各社区(部门)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党政综合办、财政所统一管理下,指定专人管理本社区(部门)的固定资产及存货、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根据街道和财政管理要求,每年10月底以前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查工作,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处置和账务调整。加强各类固定资产的日常领用核销管理,做到账实分管、保证账实相符,每月与资产系统核对一致。同时,完善资产验收、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个人对自己使用或保管的资产负有安全性、完整性的重要责任。(一)各社区(部门)对购进或调入资产(含捐赠、无偿划拨等),7个工作日内办妥验收等手续;对基建类资产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财务人员凭相关凭据做好账务处理。
(二)因人员进出(新进、离职、退休等),社区(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党政综合办、财政所报告。资产使用人离开前需做好资产移交、调整及资产信息变更等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或合同终止手续,确保资产完整,信息准确。
(三)严禁私自出租、出借资产,如确有需要,须向党政综合办办理审批手续。并以备查簿形式做好登记备查。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四)为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各社区(部门)在每年10月底以前要对所属资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党政综合办;党政综合办将视情安排专人予以重点抽查或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资产,由社区(部门)查找原因、作出书面报告、做好审批和账务调整,确保账实相符。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各社区(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报损、报废、淘汰、出售、捐赠、置换、调拨等处置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处置资产流程及规定:
(一)先向党政综合办申请资产处置申请,由党政综合办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审核确认是否达到资产处置条件。达到资产处置条件的向街道财政所上报,不符合的需告知申请人原因。
(二)街道财政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最终给予确认是否符合处置条件。
(三)由党政综合办统一对须处置的资产进行处置。
(四)党政综合办要做好已处置资产核查,督促收缴,做好已上交或未上交资产信息标记。积极做好甄别,对尚可使用资产,积极利用并做好资产信息调整。
(五)处置资产残值收入须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监督。
各社区(部门)及资产使用者应切实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社区(部门)负责人要强化内部监管,将责任落实到人,注重资产日常维护,注重勤俭节约,能修则修。对丢失或人为损坏等无法说明原因的由本人赔偿;纪委办对违反规定,擅自购置、处置资产等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党政综合办及财政所应对日常或专项检查进行监管;监管主要内容: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和执行情况;
1.占用、使用资产是否做到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2.资产购置、处置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3.账、卡、物一致性情况;
4.其他需要检查监督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由街道党政综合办、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  资产配置标准由党政办按实际适时调整。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