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林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保护林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林木权属登记,拓宽林农抵质押范围和融资渠道,促进林产业和林业经济健康发展以及森林资源增值增效、林农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林木,是指人工种植培育一定年限的乔木、灌木、经济林木。确权登记的范围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内,通过人工种植满3年以上(含3年)或胸径达6cm以上(含6cm)的林木(含乔木、灌木、经济林木);面积大于1亩,林木权相对独立的宗地为一个申请登记颁证的最小单位;一个土地权属对应一个林木权登记。
“四旁树”或零星人工种植暂不进行林木权登记。四旁树是指生长在宅旁、村旁、路旁(县级以上公路及铁路)、水旁及田地中(旁),连片面积不到1亩的乔木树种、经济林木、
林木权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购买、种植培育、承包、继承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本细则所称林木权属登记,是指林权登记管理服务机构对林木权利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进行登记的行为。
林木权利人是指拥有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芒市行政区域内非林地上种植的林木,无法满足林权证确权发证条件、林木权利人认为确需发放林木权证的林木,可依法进行登记。
林木确权登记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云南省林木权证》。
颁发的《云南省林木权证》不作为土地、林地权属凭证,仅作为林木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凭证。
第二条 林木权属登记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权主自愿、依法登记原则;
(二)地权明晰无争议原则;
(三)谁种谁有,自主经营原则;
(四)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不能分离登记原则;
(五)树证合一,灭失注销原则。
第二章 林木权登记
第三条 林木权登记包括林木所有初始权登记、林木权转移登记、林木权变更登记。
第四条 申请登记的林木种类原则上应当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林木。
林木所处土地地块或林木权属存在纠纷、争议的暂缓登记,待纠纷、争议解决后按程序申请登记。
已颁发过《林权证》的林木,原则上不再进行林木权登记发证;同一片(棵)林木权不得重复登记。
第五条 申请办理林木权登记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为林木所有人,并自愿提出申请;
(二)申请登记的林木所在土地的权属证明资料真实有效;
(三)申请登记的林木权属证明资料真实有效;
(四)申请登记林木位置、面积(或者株数)、种类(品种)明确。
第六条 办理林木所有初始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即《云南省林木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完后退还原件,收复印件;
(三)林木所在地土地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
(四)企业或者其他法人单位申请林木权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查验后退回原件,收复印件:
1.企业或者其他法人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
2.内部决策文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
4.经办人授权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林木权属发生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应当申请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云南省林木权证》;
(四)证明林木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林木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等;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 林木权属发生姓名或者名称变更、面积(数量)和种类(品种)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等致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应当申请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云南省林木权证》;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条 办理林木权登记,按照提出申请、受理、确权勘查、审查、公示、登记等程序进行。
(一)预登记阶段(受理初审)。由申请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受理与不受理意见,受理填写《云南省林木权属登记申请表》,对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二)专业机构服务阶段(确权勘查)。由申请人委托或聘请的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到实地调查,确认地块、面积(数量)、种类(品种)、产量产值等。
林木权属以实际走访调查和申请人提供的依据材料为准;面积确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主,辅以现地勾绘的地形图。
(三)正式受理阶段。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业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业务办理要求的,打印《林权登记公示表》,并出具《收件清单》。
(四)审核公示阶段。林木所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勘查结果进行审核,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在林木所在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地块、林权所有人姓名、地名、四至界限、面积(数量)、种类(品种)以及产量产值等进行公示。
(五)完成阶段。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林木,核发《云南省林木权证》。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云南省林木权证》。
第十一条 《云南省林木权证》所登记时限为林木培育地块合同协议时间、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剩余时限,其他情形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二条 因《云南省林木权证》登记的林木权属发生灭失的,林木权灭失后三个月内,持有人须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林木权证持有者为灭失注销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章 林木权证管理
第十三条 《云南省林木权证》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实行数字化网络管理。林权权证由芒市人民政府颁发。登记机关为芒市人民政府林业局。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云南省林木权证》的林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颁发的《云南省林木权证》应当予以注销:
(一)被依法占用、征收、征用造成林木灭失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林木灭失的;
(三)因采伐等导致林木灭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导致或者造成林木灭失的其他情形。
所颁发的《云南省林木权证》符合本条一款之规定的,林木权灭失后三个月内,持有人必须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范建立健全林木权登记、管理档案,并纳入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林木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木权证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林木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当事人隐瞒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林木权证无效,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作废;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因工作失误导致林木权属登记错误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纠正;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已取得《云南省林木权证》的林木,其采伐、运输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林木权证登记、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违规违法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云南省林木权证》,或者非法使用《云南省林木权证》,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中央及省未出台林木权登记意见或实施细则前,芒市按本细则要求开展林木权登记管理工作,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以上级部门出台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林木权登记属不动产登记范围,在过渡期限内,芒市辖区内林木权登记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芒市林业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收件清单(存根) No: 号
_______________:
您已 年 月 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__________业务,今收到您提供的相关权利证明材料(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1.
2.
3.
(盖章) 经手人:
年 月 日
………盖………骑…………缝………章………
收件清单(存根) No: 号
_______________:
您已 年 月 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__________业务,今收到您提供的相关权利证明材料(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1.
2.
3.
(盖章) 经手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林木勘查通知单(存根)
:
您提出办理 业务申请,宗地位于 乡(镇)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小地名为 ,该业务需进行林木勘查,请你到 县(区)林木权管理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窗口办理林木勘查手续。如要求资产评估,请社会服务窗口进行开展森林资源量调查和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盖章) 经手人:
年 月 日
………盖……………骑……………缝………章………
:
您提出办理 业务申请,宗地位于 乡(镇)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小地名为 ,该业务需进行林木勘查,请你到 县(区)林木权管理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窗口办理林木勘查手续。如要求资产评估,请社会服务窗口进行开展森林资源量调查和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盖章) 经手人: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6
县(区)办理林木权宗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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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情况 |
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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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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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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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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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数(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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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树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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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胸径(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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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者(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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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者(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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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印)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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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意见 |
(印)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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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林业站意见 |
(印)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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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印)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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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林业主 管部门意见 |
(印)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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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意见 |
(印)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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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云南省林木权属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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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单 位名称) |
小地名 |
面积 (亩) |
四 至 界 线 |
土地权属 |
林木权属 |
林种 |
树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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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南 |
西 |
北 |
所有权者 |
使用权者 |
年限(年) |
所有权者 |
使用权者 |
年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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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以上______宗地块,经工作组与有关人员审核后,现予公示。如有不同意见或要修正,请于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乡镇或县林业、农业服务中心反映,逾期此公示具有法律效力。
公示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芒市林权管理服务中心、 林业站
年 月 日 附件3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勇罕街22号 邮编:678400 电话:0692-212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