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教育体育局

德宏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浏览量:9999    作者: 日期:2021/3/19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20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城镇校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取得成效,成立德宏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杨世庄  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  李朝伟  州政府副州长

成  员  州政府副秘书长、州发展改革委主任

        杨旺保  州政府副秘书长

        范赞耘  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卢  波  州委编办主任

        李君川  州教育体育局局长

        罗祥荣  州民政局局长

        孔  亮  州财政局局长

        李漾湖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董自明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张芝能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马向红  州市场监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教育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教育体育局局长李君川兼任,副主任由州教育体育局副局长左安卫、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李蔚、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李小山兼任,工作人员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20号)精神,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分类施策、依法治理”的原则,由编办、发展改革、教育体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通过专项治理,实现依标配建、如期移交、规范使用,不断扩大城镇小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三、任务分工

重点对居住人口规模达5000人或住宅达1500套及以上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治理。

(一)对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治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城镇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建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1.对未规划幼儿园已建成的城镇小区,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照程序及时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2.对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查明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本方案印发之日前,已规划批复但未开工建设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重新审核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开工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规划、建设。对达不到5000人或1500套规模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具体由教育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监管协调。

3.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在合适的地点规划新建或改扩建规模适当、功能完备的幼儿园,确保提供普惠学位。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城镇小区实际需要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

(二)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治理。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照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照标准完成配建;对缩建少建的,采取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治理。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体育部门。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应限期完成移交;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按照协议约定移交;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未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印发时间(2010年11月21日)为节点,《若干意见》印发之前规划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收回,如确定不收回的幼儿园,要采取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到2020年基本实现普惠办园;《若干意见》印发之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于2019年9月底前收回,由教育体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移交涉及补偿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教育体育部门的,或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移交教育体育部门;对闲置不用的,限期交付当地教育体育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的治理。对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体育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教育体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切实加强对提供普惠服务实效及办园质量的动态监管。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建立台账。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教育体育、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再次进行全面排查,针对规划、建设、移交、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报送州政府办公室。

(二)分类治理,全面整改。已建成,未移交的,原则上于2019年10月底完成移交;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2019年11月底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市要成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举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专项督查等任务落到实处。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要建立社会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监督机制,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没有依规依标配建并移交,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或配建幼儿园资源流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瞒报漏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各县市要积极借鉴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本地治理情况,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措施,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严控政策关口。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要求,在今后的城镇小区建设中,要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幼儿园建设规定,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幼儿园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幼儿园建成后,移交当地教育体育部门管理和办学,开发商不得对外销售或改变教育用途。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一律不予审批。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四)加强督导检查。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工作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县市进行通报。

文章来源:州教育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