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教育体育局

芒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浏览量:10124    作者: 日期:2020/11/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教育系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制定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参照《云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芒市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工作。

1.4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突发公共安全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含外籍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2)公共卫生事件。即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含外籍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建筑物倒塌、火灾、拥挤踩踏、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及其它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故。

(4)自然灾害。包括气象、洪水、地质、森林、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5)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上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对此,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II级)、较大事件(III级)、一般事件(IV级)。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工作中,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各学校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并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预防工作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环节,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成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教育系统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各类学校主要领导是维护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4)区分性质,依法处置。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原则,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各学校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法规上、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领导精力、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教育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主管和分管相关工作的党委书记、副局长  

成  员:由办公室、基教股、职成股、人事股、计财股、督导室、招生办、德安股、项目办、教育科研中心、校外活动中心等股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教育系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和德育安全股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德育安全股办公室履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各个学校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导、检查各学校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情况;督促各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3 各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比照市教育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职责,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设定。

 

 

3 应急处置

 

各学校要建立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快速反应系统、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善后恢复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信息报告要求

(1)迅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学校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报告,不得延报。各学校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市教育局,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直报:发生I级事件,可直接报市教育局,同时抄报乡党委、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4)续报: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学校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后,在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等部门报告。

3.2 信息报送形式

(1)紧急电话报告。各学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有条件的,使用保密电话或加密传真)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市教育局办公室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领导要求开展工作。同时与事发学校保持联系,进一步核实情况。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尽快通知相关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2)紧急文件报送。突发公共事件执行电话报告后,接报学校、接报人应当立即书面正式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市教育局办公室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照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开展工作。重大信息,由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意见,报告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意见,编发信息专报,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市政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3 .3 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事发学校、当地有关部门已采取的措施;

(4)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5)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3.4 预防预警要求

3.4.1 在市教育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部门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狠抓落实,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3.4.2 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3.4.3 做好应对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3.5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职责和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6 应急响应

对依照本预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需要由市教育局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的批示,市教育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经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启动市教育局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3.7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和传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特指定发布机构要立即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除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公共事件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突发事件外,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省教育厅组织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保障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4.2 物资保障

各学校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4.3 资金保障

各学校应急资金纳入教育保障经费预算。

4.4 人员保障

各校应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使用。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预备队主要由学校安全保卫、医疗卫生和维护稳定工作等人员组成。

4.5 培训演练保障

各学校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4.6 其他保障

涉及医疗卫生、交通、治安维护等方面的保障,请示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支持。

 

5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5.1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原则按照《国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同时,从教育系统比较敏感的实际出发,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5.1.1 特别重大事件(I级):人员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视情况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5.1.2 重大事件(II级):人员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视情况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5.1.3 较大事件(III级):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攀升为校园网热点问题之一,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不足100人,但已形成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端;以及视情况需要作为III级对待的事件。

5.1.4 一般事件(Ⅳ级):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端呈萌芽状态。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会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信息;以及视情况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要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以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5.2 特别重大事件(I级)的处置

(1)若事件已超出事发学校范围,在事态扩大、依靠学校力量无法平息的情况下,除按照IV—I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学校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派遣警力进校,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市教育局立即启动预案,指导各学校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现场指挥部,并适时组成工作小组,迅速深入各相关学校,靠前指挥,果断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市政府。必要时市教育局领导小组派出专人赴现场指导、敦促和调查。

(2)一旦学生走出校门上街集会、游行,学校要派人劝阻,如劝阻无效,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维持秩序的工作,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进入游行队伍寻衅滋事,还要及时请公安部门到现场协助做好工作,防止学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各校要进一步动员和发挥党政工团组织及校系党政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辅导员队伍和学生党员骨干队伍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校不漏年级、年级不漏班、班不漏人;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加强校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3)如公安部门采取了坚决制止措施,学校要积极配合,组织干部进一步劝说学生离开现场,保证学生安全。如学校必须做出处理学生的决定时,要掌握好时机和程度,避免矛盾激化,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学生,促使事件得到尽快平息。

(4)必要时,由市教育局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市政府,启动市政府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针对师生的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5.3 重大事件(II级)的处置

若事件已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除按照IV—III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学校领导及时深入事发学校,化解矛盾,采取措施,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对在群体性事件中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极个别人,要报请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各校启动本校应急预案,严格门卫管理,防止学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党政领导、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班级、宿舍,面对面地做好学生的教育疏导工作。对涉及外教或留学生的事件,立即对外教和留学生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市教育局应急工作组派出专人赴现场指导、敦促和调查。

5.4 较大事件(III级)的处置

事件爆发后,处于局部聚集状态时,除按照IV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学校应急工作处置小组报告,学校应急工作处置小组立即研究决定启动工作预案并立即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根据事件引发的原因,通知与事件直接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主管校领导到场,对原因清楚、能够立即处理的问题,马上依法、及时、妥善地给予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通过校领导和班主任向学生做好解释工作,讲清道理,化解矛盾,使学生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尽快实现思想转变,理解和支持学校的决策和决定,与学校保持一致,并对聚集学生进行分隔、疏导和疏散,恢复正常秩序。

5.5 一般事件(IV级)的处置

各学校要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监控、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加强校园巡查和监控,发现不稳定因素出现苗头时,及时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发现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大字报、小字报及传单,对张贴者立即予以监控,确定其身份,分辨情况予以处置。对大字报、小字报及传单迅速清除,防止扩散。发现突发事件的苗头时,学校领导、团(队)委、保卫处人员、班主任等立即到现场,负责组织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取证;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消除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和问题。

5.6 善后与恢复

各学校在后期处置工作的重点是尽快查清引发事件的根本原因,妥善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质问题,尽可能满足师生合理要求,安抚和平复师生情绪,恢复校内正常秩序。

5.6.1 属于国际、国内重大热点问题或有关国家、民族情感等敏感问题引发的政治性群体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通过形势报告会、座谈会、讲座等形式,加强正确的引导和教育,组织师生学习中央有关文件,开展法制教育,保护师生爱国热情和民族情感,抵制错误思潮,引导师生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上来。

5.6.2 属于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造成意外事故及人员伤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后期处置工作的重点是:对在事故中伤亡的师生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当地综治委学校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协调下,积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治,切实解决校园及周边存在的交通、治安等隐患问题,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5.6.3 属于校内体制改革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后期处置的重点是:及时帮助解决师生的困难和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落实;对要求合理、一时难以解决的,深入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关心和安排好有困难的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审慎处理好后勤社会化改革、校办企业改制中的人员安置问题。

5.6.4 事件结束后,学校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总结,反思引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和问题,对事件处理中的经验、不足和教训加以总结分析并报市教育局处置工作组。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起草总结分析报告,经市教育局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

 

 

6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1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云南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将事故灾难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I级--IV级。

6.1.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6.1.2 重大事件(Ⅱ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6.1.3 较大事件(III级):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6.1.4 一般事件(IV级):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害。

6.2 应急处置措施

6.2.1 火灾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突发火灾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工作,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报警。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救人和灭火工作,并在消防队伍到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

(2)采取诸如切断煤气等紧急安全措施,避免继发性危害。

(3)抢救伤病员,配合有关医疗部门和医疗机构妥善安置伤病员。

(4)解决好学生等受灾人员的安居问题。

(5)及时采取人员疏散、封锁现场、转移重要财物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财产的安全。

6.2.2 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发生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第一时间赶赴一线,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立即向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报告;

(2)迅速采取诸如切断煤气等有效措施,并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消除继发性危险;

(3)迅速组织校医和有关人员抢救伤病员,并立即拨打120请求卫生救护。积极有序的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解救受困人员。

6.2.3 校园水面冰面溺水事故处理办法

(1)有湖面水面的学校,要事先落实救援部门,配备专用救援设备;

(2)学校发生校园水面溺水事故,救援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

(3)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第一线指挥,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对溺水者进行人工呼吸和进行落水人员防冻伤等应急抢救处置;

6.2.4 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处理办法

(1)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排查拥挤踩踏事故隐患,坚决避免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2)学校楼梯间发生拥挤踩踏事故,事发学校要迅速开展现场疏导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向教育局报告;

(3)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第一时间亲临第一线指挥,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势,制止拥挤,做好人员疏导疏散工作;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人工呼吸、止血等应急抢救处置,尽快将伤病员送往医院抢救,妥善安置伤病员,必要时请求当地政府支援帮助;

(4)迅速通知受伤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和亲属情绪稳定。

6.2.5 校园爆炸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发生爆炸事故后,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2)学校要在爆炸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的治安事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好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3)如果发现肇事者或直接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4)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搜寻物证、排除险情,防止继发性爆炸等工作。

(5)迅速组织校医和有关人员抢救伤病员,并立即拨打120请求卫生救护。积极有序的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解救受困人员。

6.2.6 突发危险品污染事故的处理办法

(1)学校应根据各类危险品的特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学校因意外因素引起危险物品泄露,或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灾难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设置污染隔离区;

(3)市教育局接报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协同政府有关专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携带必要的采样分析仪器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验,迅速查明危险品类型,确定主要污染物质以及产生的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4)初步查明情况后,要迅速制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并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5)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立即控制污染物排放;对于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程度轻微的,启动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理,情况严重的,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局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学校应立即上报教育局,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师生撤离;

(7)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学校与当地政府应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8)重大事故,学校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6.2.7 校园恶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校园发生恶性交通事故,遇有学生、教职工死亡、受伤等情况,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向教育局报告;

(2)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寻找证人;

(3)学校有关部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情况;涉及外籍师生的,要尽快按规定报告各级外事部门。

6.2.8 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专项安全保卫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遇有学生、教职工死亡、受伤等情况,立即求助医院进行伤病员抢救工作;

(3)活动组织者和安全工作负责人要维护好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室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逃生,担负起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的责任,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4)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临一线,靠前指挥,组织疏导、抢救伤病员,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等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并向教育局报告。

6.2.9 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设施;

(2)完善通讯体系,做好定期通讯联络工作,定期清点人员,及时沟通信息;

(3)事件发生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自救工作;

(4)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首先判断事件的性质,权衡事件的轻重,统一认识,统一指挥,协调好学校和事故一线两部分工作,积极开展救助;

(5)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

6.2.10 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具体生产工作情况,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2)如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应本着控制事态发展、积极治病救人、努力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认真做好善后工作,保持稳定的原则处理所发生的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

6.2.11 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演化和扩大;

(2)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安抚师生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6.2.12 学校突发事故处理中的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1)发生灾难事故,学校要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安抚师生员工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2)本着外事无小事的原则,凡是在事故灾难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应及时向各级有关外事部门报告;

(3)凡是发生人员伤亡的,学校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积极抢救伤病员,减少人员伤亡;

(4)所有灾难事故发生后,学校都要考虑可能引发继发性伤害问题,都要妥善处置,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5)凡是需要对建筑物等采取断水、断电等应急处理措施的,要认真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受灾受困人员照明、饮水需要和因为跑水漏电可能引发继发性灾害的矛盾。

6.3 善后与恢复

6.3.1 一旦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生命救护活动结束,应立即设立恢复中心,工作重点也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到:

(1)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或赔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购买保险的伤亡人员帮助联系保险公司及时赔付。

(2)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3)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总结经验教训。要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事故案件的侦破调查工作。

 6.3.2 事件结束后,学校应加强有关预防措施。要加强校内安全保卫和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危及其改造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控;关注校园周边安全状况,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反映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当地政府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加强学生日常防灾、避灾知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7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7.1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云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部门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

 7.1.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州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州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县(市)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5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程度较高,未达到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IV级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7.1.6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教育局和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7.2 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7.2.1 信息报告

(1)初次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教育局、当地卫生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教育局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市政府和市卫生部门。

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教育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基层学校可以直接报告市教育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进程报告

I级和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进展变化情况报告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教育局要每日上报市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III级和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教育局,教育局要上报市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教育局,教育局上报市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待教育局接到停报通知并宣布停报后方能停报。

7.2.2 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7.3 应急处置

(1)立即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2)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3)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

(4)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人有亲密接触者实施隔离,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5)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共他紧急应对措施;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6)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迅速采取抢救、控制措施的同时,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处置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进行;

(7)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根据需要迅速决定要求上级部门派专家组进行救助指导;

(8)及时通报信息,要及时部署未发生事件的学校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学校内蔓延;

(9)根据事件性质,应急处置工作组要实行集中办公,24小时值班和每日“零报告”制度,及时协调、指挥事件的处理工作;

(10)组织卫生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启动教育系统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11)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派人协助当地卫生部门、学校,组织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和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意见。

7.4 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1)学校和教育局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2)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进行通报,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4)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8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8.1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实际,及对学校教学产生的影响,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I级—III级。

8.1.1 I级事件:是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8.1.2 II级事件:是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8.1.3 III级事件:是指对个体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8.2 应急处置措施

8.2.1 灾情预报后的应急反应

(1)根据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预案的执行情况;

(2)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躲避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命线等工程的应急保护工作;

(5)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6)防止自然灾害谣传或误传,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发生衍生灾害,保持社会安定。

8.2.2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学校负责领导本区域内教育系统的应急工作。并根据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1)将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教育局,教育局及时上报市政府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组织、指挥灾区学校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2)迅速召开教育系统紧急会议,通报灾情,成立应急指挥部,协助上级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教育系统的自然灾害应急工作。视情况组织力量到灾区协助或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3)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灾区进行援助。

(4)视情况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工作组、组织调配救灾物资。

(5)积极做好人员抢救、工程抢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食品物资供应、应急资金准备、协助公安和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次生及衍生灾害防御、灾害损失评估、接受外援、宣传报道、涉外事务等工作。

8.3 善后与恢复

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1)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死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理赔事宜。

(2)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4)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9 附则

 

9.1本预案是全市教育系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学校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校的应急预案。各学校应急预案须报市教育局备案。

9.2 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和表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启动实施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所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严格执行和遵守信息保密制度,遵守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并保证联系方式畅通、便捷。

9.4 本预案由芒市教育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芒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9.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