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防震减灾局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关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 企业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2661    作者: 日期:2020/2/1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用工保障方面
    1.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积极与企业沟通对接,掌握企业复工复产时间,“线下”招聘与“线上”招聘相结合,取消就业招聘会、欢送会、技能培训会,利用“互联网+人社”渠道,通过芒市云、微美芒市、乡村张贴告知书、农村广播等方式广泛宣传,告知广大回乡务工人员和节后转移外出群众,发布用工企业招工信息,实行“线上”就业招聘。积极开展网上咨询就业创业政策,让群众在家中在手上即可获取就业信息,顺利实现就近就地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农场)
    2.做好外籍务工人员服务工作。深入宣传疫情防控知识,让外籍务工人员正确认识疫情,并做好防控工作。根据《德宏州外籍人员入境就业(务工)管理办法的通告》(德府规〔2017〕2号)的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办理《聘用境外边民用工登记证》和《境外边民务工登记证》。为境外边民入境务工提供“一站式”服务,依托人力资源市场为境外务工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及就业指导,做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供需双向选择引导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外事办)
    3.落实好疫情期间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对辖区内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作为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协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协调、筹措口罩、体温测量仪、消毒剂等疫情防控物资。指导企业按照《芒市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做好复工复产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工业园管委会、市红十字会、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相关部门)
    二、减轻企业负担方面
    5.延期办理涉税(费)事项。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至2月24日;延长2月缴费申报期限至2月24日,其中城乡居民“两险”申报期延至25日。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费)申报的纳税人、缴费人,准予延期申报;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灵活就业人员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手续;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期限内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税务机关不得加重处罚,其中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已申报,但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按流程转报省级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推进减税降费。继续做好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落实,扶持企业渡过难关。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中以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7.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停业期间不需缴纳核定税款。受疫情影响需要暂停经营的,可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停业登记,实际停业期间不需缴纳核定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落实好上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好《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内规定的政策内容,切实做好税务申报抵扣、减免等相关工作。(详见附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资金支持方面
    9.积极争取并加大兑付涉及企业的各类资金。积极筹措拨付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按照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要求,2020年底全部偿还拖欠账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提前拨付拖欠账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积极协助中小企业争取各类补助奖励资金,及时组织拨付,切实为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
    10.加大企业金融扶持力度。搭建银企对话机制,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与企业协商贷款利率,为企业争取最优惠的政策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国资委)
    11.积极做好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扶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型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资金扶持,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和扩大经营规模资金不足和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若政策与上级出台政策存在不一致的情形,遵照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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